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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电股份: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06-30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经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落实对外捐赠管理责任,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
其他资产等合法财产开展的对外捐赠活动。企业赞助性捐赠支出
和员工个人捐赠不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外捐赠属公益事业行为,遵循“合法合规、自愿无
偿、权责清晰、先行决策、量力而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捐赠事项必须按照年度捐赠预算批复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不得将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
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对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捐赠应依法拒绝。
捐赠内部员工,与捐赠单位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
关系的单位或自然人,不得作为受赠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
系。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外捐赠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分别负责对外捐赠活动中相应管理工作。
    第七条 捐赠单位是捐赠事项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
责制定对外捐赠方案,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和对外捐赠报批程
序、捐赠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向公司党委工作部报送对外捐赠实
施情况与对外捐赠报表。
           第二章   捐赠范围、受赠人与捐赠资产
    第八条 对外捐赠范围主要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国家确认的“老、少,
边、穷”、定点扶贫、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
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其它捐赠,即向其它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受赠人主要包括:
    (一)受灾或定点扶贫地区的各级有关政府部门;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自然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是本单位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除
特殊情况外,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捐赠:
    (一)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二)土地资产、无形资产;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
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四)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五)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六)不合格产品;
    (七)涉密设备物品;
    (八)不适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通过购买实物进行捐赠的应比质比价采购。达到国
家强制招标标准的应组织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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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捐赠方式、途径与协议订立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分为统一捐赠和公司自行捐赠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除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统一捐赠外,还可发起
统一捐赠活动,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时以公司名义开展的对外捐赠;
    (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安排的捐赠项目的捐赠;
    (三)公司认为需统一捐赠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批复确定的对外捐赠方案和预算组织实
施。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一般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
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等途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捐赠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应与受赠人订立捐
赠协议,对工程项目资金、建设、管理、使用和验收等做出约定。
捐赠单位原则上只对捐赠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不参与捐赠
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捐赠单位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的,应按照捐赠协
议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受赠人未经捐赠单位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资
产用途的,捐赠单位应停止捐赠行为,直至获得捐赠单位同意或
该改变得到改正。

                   第四章   捐赠审批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按照预算内捐赠与预算外捐赠
分类进行审批管理。预算内捐赠事项结合年初预算审批工作;预
算外捐赠事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预算内捐赠是指年初审批捐赠预算所对应的各项
捐赠事项;预算外捐赠是指审批捐赠预算之外的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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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险救灾、年中新发起的扶贫救济、援助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年
初不可预见的突发性公益捐赠事项。除特殊情况外,经常捐赠事
项一般应作为预算内捐赠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一项捐赠事项拆分为多个事项进行捐赠。
未经批准,不得在同一年度针对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对象重复进
行多次捐赠。
    第二十二条 公司捐赠既要通过公益性对外捐赠回报社会、积
极履行社会责任,也应根据自身状况科学合理控制捐赠规模。
    (一)要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
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年度对外捐赠额度和单个项目
对外捐赠金额;
    (二)盈利能力大幅下降的单位应严控年度对外捐赠额度,
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外捐赠,扣除抢险救灾等突发性、非经常性捐
赠因素后的年度捐赠支出规模不得超过上年(同口径);
    (三)经营亏损或者对外捐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原则上不
得安排对外捐赠。
    第二十三条 预算内捐赠管理程序
    (一)捐赠单位申报捐赠预算与事项。
    1.捐赠单位制定捐赠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
照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年度捐赠预算,列明捐赠事项
相关信息。其中:
    1)单项 30 万元以上(不含 30 万元)的捐赠事项,需报送捐
赠方案。
    2)参与有关部门下达的定点扶贫工作单位,应将定点扶贫捐
赠事项作为经常性捐赠事项进行预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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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捐赠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并反馈初步审
查意见。
    3.对捐赠预算进行修改,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再次上报捐赠
预算。
    (二)审议捐赠预算
    董事会有权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资产价值累计
超过 30 万元,但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累计超过 500
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条所指超过含本数。
    (三)组织实施及报送捐赠支出情况
    公司按照经审批的捐赠预算及捐赠事项组织实施捐赠。
    (四)公司财务管理部和纪检工作部、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对
捐赠实施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捐赠管理程序
    制定捐赠方案并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根据捐赠金额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后,
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外捐赠事项其他申请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通过购买实物资产进行捐赠的,以购置发票为依
据确定捐赠价值。以其它非货币资产对外捐赠的,在报送捐赠方
案前要先经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其捐赠价值。
    第二十六条 遇到大自然灾害等突发重大紧急情况,确需进行
紧急捐赠的预算外捐赠事项,经捐赠单位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
审议形成决策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有关决策机构核准后,可通
过受灾地区有关政府部门先行组织实施对外捐赠,于之后 5 个工
作日内补报预算外重大灾害紧急捐赠申请文件,并说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捐赠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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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外捐赠事项相关情况。主要包括捐赠事由、受赠对
象及其所在地区、捐赠途径、捐赠性质、捐赠方式,是否为经常
性捐赠等,其中捐赠事由需说明捐赠事项的来由、依据、拟解决
的公益性问题、预计受益面及公益性目的等,捐赠途径等应明确
具体单位;捐赠资产构成、金额(价值)、权属及来源;拟实施捐
赠的时间。
    (二)捐赠情况主要包括上年的捐赠总额、预算内捐赠金额,
主要捐赠事项及实施情况、捐赠财产构成等,申报预算外捐赠的
还包括本年年初批复预算内捐赠金额。

             第五章     捐赠组织实施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捐赠应严格遵照批复确定的捐赠方案和年度预
算组织实施捐赠,并对较大捐赠进行跟踪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际捐赠如与批复的捐赠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需
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捐赠。
    第三十条 捐赠实施后定期编报对外捐赠报表,并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开捐赠支出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外捐赠报表的编报
    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将对外捐赠报表报送相关
部门。
    第三十二条 捐赠支出报表编报应确保真实、完整、及时、准
确。捐赠支出应与财务决算等财务数据核对一致。

                      第六章   监督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擅自捐赠或捐赠渠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规捐
赠金额较大,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对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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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工作的领导及个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公司纪检工作部、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对
公司捐赠金额、项目效能监察、审计和后评价,对发现的违规、
违纪问题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在救灾、扶贫、社会公益事业等捐赠活动
中社会效益和效果突出的单位进行宣传、申报表彰,相关管理部
门表彰后,公司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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