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3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8 二、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12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22 四、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24 五、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28 六、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情况 ...........................................................................37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61 八、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61 九、 本次交易履行的信息披露 ...........................................................................64 十、 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创兴资源股票的情况 ...........................................65 十一、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69 十二、 结论性意见....................................................................................................70 2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厦门大 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 创兴资源、上市公司、 指 司、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兴置业股 购买方、受让方 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股票简称: ST 创兴,股票代码:600193 上源建筑、交易对方、 指 上海上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转让方、业绩承诺方 东江装饰、标的公司 指 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曾用名“上海雄狮装 东江工程 指 饰工程公司”),系东江装饰前身 阳毅实业 指 江苏阳毅实业有限公司,系上源建筑子公司 上源建筑直接持有的东江装饰 60%股权(对应东 标的资产 指 江装饰注册资本 1,440.00 万元)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创兴资源向上源建筑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 指 本次交易 产 基准日 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就本次交易在标的公司所属注册登记机关完成出 交割日 指 资情况变更登记之日,即东江装饰 60%股权登记 至创兴资源名下之日 自基准日(不包括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的期 过渡期 指 间 创兴资源(作为受让方)与上源建筑(作为转让方)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就本次交易签订的《关于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 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3 法律意见书 创兴资源(作为业绩被承诺方)与上源建筑(作为 业绩承诺方)及杨志平和李金辉(作为担保方)就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指 本次交易签署的《上海上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 协议》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指 (草案)》 报告书(草案)》 正中珠江出具的《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指 2018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广 会 审 字 【 2019 】 G18035840010 号) 正中珠江出具的《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9】 G17030460037 号) 银信评估出具的《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 《资产评估报告》 指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 字(2019)沪第 0255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安证券、独立财务顾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 指 问 问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 正中珠江、审计机构 指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审计机构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系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 银信评估、评估机构 指 构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系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本所 指 问 4 法律意见书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指 网址为 http://gsxt.saic.gov.cn/的网站 系统 现行有效的《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 《公司章程》 指 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 《重组办法》 指 订)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重组规定》 指 定》(2016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准则》 指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果存在差异,系 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5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创兴资源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创兴资源的委托, 担任创兴资源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办法》、《重组规定》、《上市规则》、《第 26 号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创兴资源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重组规定》、《上市规则》、 《第 26 号准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创兴资源申请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创兴资源在其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 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但创兴资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6 法律意见书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创兴资源、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其他有关单位或有 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 介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 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 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 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 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创兴资源、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已分别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 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创兴资源为本次交易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7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创兴资源第七届董事会第 15 次会议决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创兴资源与上源建筑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及具体内容 本次交易方案为,创兴资源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上源建筑持有的东江装饰 60%股 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创兴资源和上源建筑分别持有东江装饰 60%和 40%股权,东江 装饰成为创兴资源的子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内容为: (1)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上源建筑,系东江装饰的唯一股东。 (2) 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源建筑持有的东江装饰 60%股权(对应东江装饰注册资 本 1,440.00 万元)。 (3) 交易方式 创兴资源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上源建筑购买标的资产。 (4) 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对价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系根据银信评估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评估值为依据,并由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 8 法律意见书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东江装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 估值为 12,500.00 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东江装饰 100%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壹 亿壹仟万元(RMB110,000,000.00),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陆仟陆佰万元 (RMB66,000,000.00)。 (5) 交易对价的支付 创兴资源将以现金方式向上源建筑支付本次交易的对价,交易对价的具体支付 安排如下:第一期付款,金额为 300 万元,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的本期付款其他条件全部满足或被豁免后,创兴资源已经支付的意向金 300 万元转为本期付款;第二期付款,金额为 3,300 万元,于本次交易完成交割且《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的本期付款其他条件全部满足或被豁免后六十(60)日内支付;第三 期付款和第四期付款,金额分别为 1,650 万元和 1,350 万元,实际付款时应分别扣除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计算的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当期应补偿金额(如有), 分别自创兴资源相应年度报告和相应年度盈利差异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以时 间在后者为准),且《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本期付款其他条件全部满足或被豁免后 六十(60)日内支付。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五、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6) 业绩承诺及补偿 上源建筑作为业绩承诺方对东江装饰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剔除一定 比例的关联方交易业务利润后,相应年度实现的经审计净利润数(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者为准)进行承诺。其中,2019 年度净利润承诺数,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合计净利润承诺数,不低于人民币 5,200 万元;2019 年 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合计净利润承诺数,不低于人民币 8,050 万元。东江装饰 在利润承诺期间每年净利润实现数中应剔除的来自关联方交易业务收入产生的业务 利润的计算公式为:应剔除的来自关联方交易业务收入产生的业务利润=该年度关联 方交易业务产生的收入×(该年度属于非关联方项目的平均净利润率-3%),若该年度 属于非关联方项目的平均净利润率≤3%,则不予剔除。 上源建筑同意,若利润承诺期间东江装饰的净利润实现数低于其净利润承诺数, 9 法律意见书 则其将就差额部分向创兴资源进行补偿,并同意若东江装饰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后期末 减值金额大于利润承诺期间已补偿现金金额的,则其将另行对创兴资源进行补偿。杨 志平先生和李金辉女士对上源建筑的前述补偿义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见本法 律意见书之“五、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7) 超额业绩奖励 创兴资源同意,若东江装饰在利润承诺期满时的净利润实现总额高于上源建筑净 利润承诺总额,则超额利润的 10%由东江装饰对其管理团队进行奖励。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之“五、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8) 标的公司过渡期损益归属 东江装饰在过渡期所产生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净资产增加值由创兴资 源和上源建筑按交割后的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东江装饰在过渡期所产生的亏损 或因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净资产值减少部分,由上源建筑承担并由其向东江装饰以现 金方式补足。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五、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9) 标的资产交割安排 《股权转让协议》自交易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经创兴资源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交易后生效。《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东江装 饰所属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情况变更登记,东江装饰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出资 情况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完成日。 (10) 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情形,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江装饰的债权债务仍由东 江装饰享有或承担。 (11) 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 10 法律意见书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关于上市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标的 公司审计报告》关于标的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 相关财务数据比例的计算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上市公司 标的公司 项目 (2018 年度/ (2018 年度/ 指标占比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4,083.48 42,164.27 123.71% 资产净额 21,341.28 6,600.00(注 1) 30.93% 营业收入 22,914.60 41,775.49 182.31% 注:本次交易为购买标的公司 60%股权,取得标的公司的控股权,因此,标的公司相应财务 指标按照整体计算; 注 1:标的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净额为 4,485.68 万元,本次交易成交金额为 6,600.00 万元,因此,标的公司 2018 年度资产净额以较高者为准。 标的公司 2018 年度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期末 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标的公司 2018 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 对方、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未因本次交易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将成为上市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情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11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的历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在最近 60 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 更;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不涉及发行股份,上 市公司股本结构不会发生变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 不会发生变更,故,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 市。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涉及的主体包括作为资产购买方的创兴资源,以及作为标的资产转让方 的标的公司股东上源建筑。 (一)本次交易的资产购买方 1. 创兴资源的基本情况 创兴资源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551810371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营业执照信息(查询日: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551810371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翟金水 12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42,537.3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6 年 8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自 1996 年 8 月 25 日至 登记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日期 1996 年 8 月 25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 1388 号三楼 A 矿业投资,实业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创兴资源的设立和上市及主要股本变更 根据创兴资源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其他资料、上交所公告文件,创兴资源的设 立和上市,以及上市后的主要股本变更情况如下: (1) 公司的设立和上市 公司的前身为厦门市杏林烤鳗有限公司,系经厦门市杏林区政府农业委员会以 “厦杏农(1992)30 号”文批准,于 1992 年 4 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997 年 1 月, 经厦门市杏林区政府农业委员会“厦杏农(1997)15 号”文核准和厦门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变更登记,厦门市杏林烤鳗有限公司更名为厦门天农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 15518103-7。 公司设立名称为厦门大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大洋”),厦门大 洋系根据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变更设立厦门大洋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的立项申请的批复》(“厦体改(1998)043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厦 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厦门大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厦府(1998)综 069 号”), 以及国家海洋局签发的《关于推荐厦门天农实业有限公司为上市企业的通知》(“国 海计发(1997)316 号”)和《关于厦门大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 申报复审报告》(“国海计发(1998)296 号”)批准,在对厦门天农实业有限公司 进行依法整体变更的基础上,同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组建设立。 1999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9)34 号”文批准,厦门大洋利用上交 13 法律意见书 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 股。1999 年 5 月 27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1999)第 029 号”《上市通 知书》批准同意,厦门大洋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名称为厦门大洋;股票代码 为 600193。1999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营业执照,注册号 3502001001758。本次发行后,厦门大洋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国有法人股(注 1) 1,928.70 22.99% 二、社会法人股(注 2) 4,161.29 49.60% 三、社会公众股 2,300.00 27.41% 总股本 8,390.00 100% 注 1:股东分别为厦门特贸有限公司和厦门海洋三所科技开发公司; 注 2:股东分别为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长农鳗业有限公司和厦门杏苑养殖有限 公司。 2001 年 3 月 16 日,厦门大洋更名为“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9 月 6 日,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12 月 15 日,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迁址上海,更名为“上海创兴置业股份有限 公司”;2011 年 5 月 30 日,上海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 (2) 上市后的股本变更 ① 2001 年 4 月,利润分配增加股本 200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0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0 年利润分 配议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以总股本 8,39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8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01 年 4 月 26 日, 除权除息基准日及红股、转增股上市日为 2001 年 4 月 27 日,本次送红股及转增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6,780 万股。本次股本变动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国有法人股 3,857.406 22.99% 二、社会法人股 8,322.594 49.60% 14 法律意见书 三、社会公众股 4,600.000 27.41% 总股本 16,780.000 100.00% ② 2006 年 1 月,股权分置改革 2006 年 1 月 18 日,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非流通 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向公司流通股股东送股,流通股股东 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 3 股股份对价,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 股股东总计支付 1,380 万股股票。实施上述送股对价后,公司股份总数不变。2006 年 2 月 7 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注 1) 10,800.00 64.36%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980.00 35.64% 总股本 16,780.00 100.00% 注 1:其中:国有法人股为 609.0 万股,持股比例为 3.63%;社会法人股为 10,191.00 万股, 持股比例 60.73%。 ③ 2008 年 9 月,利润分配增加股本 200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08 年中期利润分配议案》,以总股本 16,78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3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10 月 20 日,除权除息基准日为 2008 年 10 月 21 日,红股 上市日为 2008 年 10 月 22 日,本次送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21,814 万股。本次 股本变动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522.70 20.73%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7,291.30 79.27% 总股本 21,814.00 100.00% ④ 2012 年 3 月,利润分配增加股本 2012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总股本 21,814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15 法律意见书 每 10 股送红股 5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5 月 4 日,除权除息基准日为 2012 年 5 月 7 日,红股上市日为 2012 年 5 月 8 日,本次送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32,721 万股。本次股本变动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2,721.00 100.00% 总股本 32,721.00 100.00% ⑤ 2013 年 9 月,利润分配增加股本 2013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32,721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3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11 月 4 日,除权除息基准日为 2013 年 11 月 5 日,红股 上市日为 2013 年 11 月 6 日,本次送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42,537.3 万股。本次 股本变动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2,537.30 100.00% 总股本 42,537.30 100.00% 3. 创兴资源的合法存续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需要 解散的情形;根据公司的历次股东大会文件并经公司书面确认,公司未做出解散、合 并或分立的决议,故未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要解散的情形;经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的登记状态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无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故公司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情形;《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生产经营活动及 财务状况正常,故公司不存在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 法宣告破产或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4.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创兴资源的历年年报、相关公告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5 16 法律意见书 月 31 日,厦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博纳科技有限公司和桑日百汇兴投资有限 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107,004,727 股,持股比例为 25.15%,为公司控股股东。 陈冠全通过其控制的 Dragon Wing Development Limited.、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厦 门瑞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间接持有厦门博纳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厦 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桑日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 此外,陈榕生与陈冠全系父子关系、陈榕生与关福荣系夫妻关系。陈榕生系厦门 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公司 43,514,518 股,持股比例为 10.23%,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控 股股东厦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博纳科技有限公司、桑日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 为一致行动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兴资源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1. 基本信息 根据上源建筑持有的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2019 年 5 月 31 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源建筑的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上海上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585228931A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苏洪平 注册资本 12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营业期限 自 2011 年 11 月 2 日至 2041 年 11 月 1 日 17 法律意见书 登记机关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 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 1168 号 4 幢 3096 室 从事建筑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 询,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 设计,传感网信息服务,物联网信息服务,智能化物流系统服务, 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可视化与货物跟踪系统开发及应用, 经营范围 电子结算系统开发及应用,采购分销网络系统服务,云平台服务, 云软件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金属 材料、金属制品、金属门窗、塑钢门窗、建筑装潢材料、木材、 家具、制冷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主要历史沿革 根据上源建筑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源建筑设立至今股 权结构演变情况如下: (1) 2011 年 11 月,上源建筑设立 2011 年 11 月 2 日,上源建筑成立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核发的 注册号为 31011400233069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200 万元,全体 股东首期缴付出资 600 万元,并经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出具“佳安会验 【2011】第 5571 号”《验资报告》,设立时,上源建筑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 首期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梁明华 960.00 480.00 货币 80.00 2 杨志平 240.00 120.00 货币 20.00 合计 1,200.00 600.00 - 100.00 (2) 2011 年 12 月,上源建筑实收资本变更 2011 年 11 月 28 日,上源建筑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增加实收资本 600 万元,全体 股东缴付本次出资后,经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佳安会验【2011】第 6142 号”《验资报告》,上源建筑于 2011 年 12 月 2 日完成了本次实收资本变更相 18 法律意见书 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后,上源建筑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梁明华 960.00 960.00 货币 80.00 2 杨志平 240.00 240.00 货币 20.00 合计 1,200.00 1,200.00 - 100.00 (3) 2014 年 2 月,上源建筑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6 月 16 日,上源建筑全体股东一致决议,股东杨志平将所持上源建筑 14% 股权转让给梁明华,将所持上源建筑 2%股权转让给苏洪平,将所持上源建筑 2%股权 转让给冀书清,将所持上源建筑 2%股权转让给周立群。转让各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分 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上源建筑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相应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源建筑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梁明华 1,128.00 1,128.00 货币 94.00 2 苏洪平 24.00 24.00 货币 2.00 3 冀书清 24.00 24.00 货币 2.00 4 周立群 24.00 24.00 货币 2.00 合计 1,200.00 1,200.00 - 100.00 (4) 2014 年 11 月,上源建筑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9 月 28 日,上源建筑全体股东一致决议,股东梁明华分别将所持上源建 筑 45%股权转让给上海东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上源建筑 45%股权转让给上海 盛泰实业有限公司,所持上源建筑 4%股权转让给上海芃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股东冀书清、周立群和苏洪平分别将各自所持上源建筑 2%股权转让给上海芃泰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各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上 源建筑于 2014 年 11 月 17 日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 权转让完成后,上源建筑的股权结构如下: 19 法律意见书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形式 (%) 1 上海盛泰实业有限公司 540.00 540.00 货币 45.00 2 上海东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540.00 540.00 货币 45.00 3 上海芃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20.00 120.00 货币 10.00 合计 1,200.00 1,200.00 - 100.00 (5) 2017 年 8 月,上源建筑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8 月 15 日,上源建筑全体股东一致决议,股东上海盛泰实业有限公司将 所持上源建筑 45%股权转让给五莲盛泰源上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股东上海东 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上源建筑 45%股权转让给五莲美瑞正泽信息技术中心(有 限合伙);股东上海芃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所持上源建筑 10%股权转让给 五莲美泽瑞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各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分别签订了《股权 转让协议》。上源建筑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源建筑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形式 (%) 五莲美瑞正泽信息技术中 1 540.00 540.00 货币 45.00 心(有限合伙) 五莲盛泰源上信息技术中 2 540.00 540.00 货币 45.00 心(有限合伙) 五莲美泽瑞信息技术中心 3 120.00 120.00 货币 10.00 (有限合伙) 合计 1,200.00 1,200.00 - 100.00 (6) 2019 年 2 月,上源建筑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1 月 31 日,上源建筑全体股东一致决议,股东五莲盛泰源上信息技术中 心(有限合伙)将所持上源建筑 45%股权转让给上海盛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五莲美 瑞正泽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将所持上源建筑 45%股权转让给上海东江实业投资 有限公司;股东五莲美泽瑞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将所持上源建筑 5%股权转让 给上海芃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并将所持上源建筑 5%股权转让给上海柒亩 20 法律意见书 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各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上源建筑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 权转让完成后,上源建筑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形式 (%) 1 上海东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540.00 540.00 货币 45.00 2 上海盛泰实业有限公司 540.00 540.00 货币 45.00 上海芃泰投资管理中心(有 3 60.00 60.00 货币 5.00 限合伙) 上海柒亩源投资管理中心 4 60.00 60.00 货币 5.00 (有限合伙) 合计 1,200.00 1,200.00 - 100.00 3. 有效存续 根据上源建筑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上源建筑的经营期限至 2041 年 11 月 1 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的问题。根据本所律师核 查并经上源建筑书面确认,上源建筑未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要解 散的情形,也没有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上源建筑未出现依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也未出现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 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源建筑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历次股权转让均履行了 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资产购买方创兴资 源是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经依法批准在上交所上市,具 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标的资产转让方上源建筑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1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 创兴资源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6 月 10 日,创兴资源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15 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的相关议案,具体为: 1)《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包括:交易对 方;标的资产;交易方式;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对价;交易对价的支付;业绩 承诺及补偿;超额业绩奖励;标的公司过渡期损益归属;标的资产交割安排;债权债 务及人员安置;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 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议案》; 7)《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8)《关于签署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协议的议案》; 9)《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涉及的审计报告等财务报告的议案》; 10)《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11)《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 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 效性的议案》; 22 法律意见书 13)《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 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说明的议案》; 14)《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的议 案》; 16)《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本次交 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 相关事项及总体安排,并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创兴资源第七届董事会第 15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的议案》,创兴资源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 准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下列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具体方案,包括但 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等事项; 2)根据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反馈意见,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进行 相应调整和补充,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相关监管部门对重大资产 购买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新规定和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方案进行调整和补 充; 3)编制、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所 有文件和协议,并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申报事项; 4)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获批准后,办理后续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标的公司 交接、标的资产的股权过户登记及工商变更等事宜; 5)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和办 理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23 法律意见书 2. 交易对方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6 月 10 日,上源建筑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东江装 饰 60%股权(对应东江装饰注册资本 1,440.00 万元)转让给创兴资源;同意签署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声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同意该等协议、声明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内 容。 3. 标的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6 月 10 日,东江装饰唯一股东上源建筑作出决定,同意创兴资源以支付 现金的方式受让上源建筑持有的东江装饰 60%的股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重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创兴资源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 得创兴资源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依法应当满足的 实质性条件进行了逐项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 根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标的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门窗的研发设计、安装及服务和幕墙的研发设计、生产加 工、安装及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其所处 行业为“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行业分类为 E50,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2013 修正版)》,不属于规定的“淘汰类”产业,故不存在违反国家产 24 法律意见书 业政策的情形。 根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 行业。根据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网 址:http://www.mee.gov.cn/)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址:http://sthj.sh.gov.cn) 检索查询(查询日:2019 年 5 月 31 日),标的公司在最近三年的业务活动中未发生 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无土地资产,因此标的公司不涉及违反土 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关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 2018 年度营业收入的记载,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 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 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本次交易无需向国务院反垄断主管部门申报,符合反垄断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创兴资源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600193,根据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不涉及发行 股份,不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 分布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 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银信评估对 25 法律意见书 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拟购买的 标的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上市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 15 次会议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 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 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参考评估机构的最终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经 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 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上源建筑持有的标的公司 60%股权。根据标的公 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2019 年 5 月 31 日),上源建筑目前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且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股权出 质登记信息。经前述核查,并根据上源建筑出具的书面承诺,“上源建筑持有的标的 公司股权为其合法财产,对标的公司股权依法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是标的公司股权的 真实持有人,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者其他类似安排;上源建筑持有的标的公 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质押或第三方权利限制,亦不存 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标的公司股权进行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本次交易 的批准与授权”第(二)项所述的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以及交易双方履 行《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后,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如本法律意见书“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排”所述,本次交 易购买的是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置。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原有债 权债务仍由其享有和承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 26 法律意见书 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之规定。 5.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 60%股权,如上所述,标的公司所涉 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导致其无 法持续经营的情形。并且,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将拥有竞争力较强的建筑装饰资产, 将借助标的公司的客户资源、销售渠道、管理团队和行业经验,提升自身在建筑装饰 领域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夯实在建筑装饰行业发展的基础。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连续两年盈利,且《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关于上源建筑对标 的公司的未来三年业绩承诺以及低于承诺数的补偿安排进行了明确约定,标的公司具 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注入上市公司将增强其持续盈利能力。故,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 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 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6.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为非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司将继续在 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保持 独立的关系。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 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7.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其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权,上 27 法律意见书 市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 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条件。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就本次交易事宜,创兴资源(作为“受让方”)与上源建筑(作为“转让方”) 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注:杨志平和李金 辉作为担保方亦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一)《股权转让协议》 2019 年 6 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亦简称“本协议”), 对包括本次交易、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及业绩奖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款支 付、过渡期损益归属、交割、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公司治理、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 安排、关于本次交易的特别安排、受让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转让方的陈述、保证 及承诺、本协议的生效、修改、转让、解除、终止、违约责任、保密、不可抗力、适 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通知及一般条款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的主 要内容如下: 1. 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为受让方向转让方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6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前 后,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28 法律意见书 转让前 转让后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上源建筑(转让方) 2,400.00 100.00% 960.00 40.00% 创兴资源(受让方) - - 1440.00 60.00% 合计 2,400.00 100.00% 2,400.00 100.00%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合计为 4,485.68 万元,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标的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12,500.00 万元。经本协议双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RMB110,000,000.00),本次收购标的公司 60%股权所对应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陆仟陆佰万元(RMB66,000,000.00)。 2. 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及业绩奖励 详见《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3. 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 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款分四期支付: (1)第一期付款,金额为 300 万元,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下列条件全部满足 (受让方豁免除外)之日,受让方已经支付的意向金 300 万元转为本期付款的一部分: 1)受让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2)标的公司及转让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股东会已经各自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并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交一份同意批准向受让方转让标的公司 60%股权及修改 标的公司章程的书面决议,以及经转让方签署的修改后的标的公司章程; 3)本次交易取得标的公司现行贷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 桥商务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上海支行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城支行的同意; 4)转让方已经与标的公司就《股权转让协议》所列专利无偿转让及实施许可使用 签署协议,并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交一份协议原件; 29 法律意见书 5)转让方已促使作为原交易对方的转让方股东,就本次交易各自收取的意向金 全部转付给转让方; 6)杨志平先生和李金辉女士同意并承诺于利润承诺期间与标的公司建立并保持 全职劳动关系,未经受让方同意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职,且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2) 年内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标的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签署了内容及形式令受让方满 意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前述合同和协议的变更和解除需经受让方同意; 受让方指定的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亦签署了内容及形式令受让方满意的保密 及竞业限制协议; 7)梁明华女士和杨志平先生同意并签署本协议附件三《不竞争承诺函》; 8)截至受让方本期付款时,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陈述与保证均应为真实、 准确且无误导;且转让方全部承诺应均得以遵守; 9)截至受让方本期付款时,过渡期内没有出现或发生任何已经导致或者可能导 致对标的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变化、发展。 (2)第二期付款,金额为 3,300 万元,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下列条件全部满 足(受让方豁免除外)后六十(60)日内支付: 1)标的资产在标的公司所属注册登记机关完成出资情况变更登记; 2)标的公司为借款人上海窗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贷款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 250 万元提供不超过 375 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已经解 除; 3)截至受让方本期付款时,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陈述与保证均应为真实、 准确且无误导;且转让方全部承诺应均得以遵守; 4)截至受让方本期付款时,过渡期内没有出现或发生任何已经导致或者可能导 致对标的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变化、发展。 (3)第三期付款,金额为 1,650 万元,实际付款时应扣除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计算的 2019 年度当期应补偿金额(如有),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下列条件全部 满足(受让方豁免除外)后,自创兴资源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19 年度盈利差异的 30 法律意见书 《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以时间在后者为准)六十(60)日内一次性支付: 1)创兴资源 2019 年年度报告以及创兴资源当年年度审计聘请的或经本协议双方 同意的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关于 2019 年度盈利差异的《专项审核 报告》已经出具; 2)截至受让方本期付款时,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陈述与保证均应为真实、 准确且无误导;且转让方全部承诺应均得以遵守。 (4)第四期付款,金额为 1,350 万元,实际付款时应扣除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计算的 2020 年度当期应补偿金额(如有),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下列条件全部 满足(受让方豁免除外)后,自创兴资源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度盈利差异的 《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以时间在后者为准)六十(60)日内一次性支付: 1)创兴资源 2020 年年度报告以及创兴资源当年年度审计聘请的或经本协议双方 同意的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关于 2020 年度盈利差异的《专项审核 报告》已经出具; 2)截至受让方本期付款时,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陈述与保证均应为真实、 准确且无误导;且转让方全部承诺应均得以遵守。 4. 过渡期损益归属 标的资产交割后,由为本次交易出具《标的公司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或者由 双方同意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其他会计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过渡期的净资产 变化进行审计,确定过渡期标的公司净资产的变动,并出具《过渡期审计报告》。若 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 15 日)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 日为当月 15 日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根据《过渡期审计报告》,如果过渡期标的公司的净资产值增加的,则该等净资 产增加部分的权益由受让方和转让方按交割后的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若标的公 司净资产减少的,则该等净资产减少值应由转让方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 5. 标的资产交割安排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标的公司所属注册登记机 31 法律意见书 关申请办理出资情况变更登记以及其他登记和/或备案,标的公司完成本次交易涉及 的出资情况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完成日。 6.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公司治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成员组成,其中受让方推 荐 3 名,转让方推荐 2 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标的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2 名,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推荐 1 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 生;标的公司的总经理由转让方提名,财务负责人由受让方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 和解聘。 7. 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转移,标的公司对其现有的债权债务在本次 交易完成后仍由其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仅涉及标的公司股东变动,不涉及标的公 司聘用人员劳动关系的调整变更。 8. 本次交易的特别安排 (1)关于专利转让和许可 转让方同意将《股权转让协议》附件二列出的标的公司需要的专利无偿转让给 标的公司,并同意于该等专利过户至标的公司名下之前无偿许可给标的公司使用, 且确认标的公司于前述转让和实施许可协议签署前的一切使用行为,并同意不收取 任何费用,转让方与标的公司将签订相关的专利转让和实施许可使用协议。 (2)关于标的公司应交税费处理 就《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中应交税费栏下的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含滞纳金 (如有))以及尚未缴付的其他应交税费,转让方承诺,向标的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 支持,确保标的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或所属税务机关要求及时全额缴付应交税费,不 会产生滞纳金和/或因此造成标的公司税务违法违规的情形,如标的公司延期支付产 生滞纳金的,由转让方承担(但受让方同意延期支付造成的除外)。 (3)关于标的公司为上海窗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的保证担保 32 法律意见书 转让方承诺促使上海窗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于相关《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即 2019 年 6 月 28 日前)向浙江泰隆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偿还全部借款 250 万元,解除标的公司在相关《最高额保 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4)关于标的公司剩余 40%股权 转让方承诺,就转让方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的标的公司 40%股权,自《股权 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后一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将该等股权 转让、交换、赠与、抵债、租赁、质押、出资或进行其他处置行为,但受让方事先 书面同意的情形除外。 本协议双方同意,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后一年内,如果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 完成全部业绩承诺,且没有出现或发生任何已经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对标的公司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变化情况,转让方及受让方均有权随时要求将转让方届时所持有 的标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根据届时标的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由 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转让方未履行其根据本协议约定应当向受让方承担的支付或赔偿义务,且 逾期时间超过 90 日的,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无偿转让其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 权进行补偿,需转让的股权比例根据逾期支付或赔偿的金额以及本次交易项下目标 股权的转让价格折算。 (5)关于不竞争 除获得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外,转让方承诺并应促使梁明华女士和杨志平先 生签署书面承诺函承诺,第一:自交割日起,阳毅实业只从事门窗的生产加工,不 会从事门窗的施工和安装业务,亦不会从事幕墙的生产、施工和安装业务;第二: 于转让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期间(就梁明华女士和杨志平先生而言,且必须于其各 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源建筑股权期间),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标的公司所从事 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其他有损于标的公司和受让 方利益的行为。如承诺人违反前述不竞争的承诺,则同意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贰仟万元整(RMB20,000,000.00),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损失的,同意补 33 法律意见书 足二者的差额。 (6)关于标的公司为阳毅实业设备融资租赁承担责任事宜 就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赫兰顿”)因融资租赁合 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阳毅实业、标的公司根据法院民事调 解书应当向拉赫兰顿支付逾期违约金和欠付租金事项,因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 设备实际由阳毅实业使用,转让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被依法要求向拉赫兰顿支付 民事调解书中所述款项的,转让方将立即代替标的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如果标的公 司依法已经向拉赫兰顿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中所述支付责任的,转让方将根据标的 公司要求立即全额补偿。 9. 违约责任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的违约责任约定为: 1)在转让方完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前提下,如受让方不能按时支付股权 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如果由于转让方的原因,致使标的公司不能及时办理出资情况变更或其他变 更登记和/或备案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万分 之三的违约金。并且,逾期办理出资情况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标的公司 60%股权无法 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月之内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 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3)如因转让方违约导致受让方解除协议的,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返还全部转让价 款并按照年化收益率 20%的标准向受让方承担利息(利息自支付该等款项之日起 算)。然后,受让方返还根据本协议取得的全部股权。 10. 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经受让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交易之日起生效。 (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34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创兴资源(作为“业绩被承诺方”)与上源建筑(作为“业绩承诺 方”)以及杨志平先生和李金辉女士(作为“担保方”)签订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对包括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减值补偿、超额业绩奖励、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保证 担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修改、转让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约定,《业 绩承诺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业绩承诺 创兴资源与上源建筑约定,本次交易的利润承诺期间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 上源建筑承诺,东江装饰在利润承诺期间剔除一定比例的关联方交易业务利润后, 东江装饰相应年度实现的经审计净利润数(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以 下简称“净利润承诺数”)不低于以下金额:1)2019 年度净利润承诺数,不低于人 民币 2,500 万元;2)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合计净利润承诺数,不低于人民币 5,200 万元;3)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合计净利润承诺数,不低于人民币 8,050 万元。 东江装饰在利润承诺期间每年净利润实现数中应剔除的来自关联方交易业务收 入产生的业务利润计算公式为:应剔除的来自关联方交易业务收入产生的业务利润= 该年度关联交易业务产生的收入×(该年度属于非关联方项目的平均净利润率-3%)。 若该年度属于非关联方项目的平均净利润率≤3%,则不予剔除。关联方交易是指甲 方及其关联方(定义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与东江装饰之 间发生的交易事项。 2. 业绩补偿 由创兴资源当年年度审计聘请的或经双方同意的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东江装饰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东江装饰利润承诺期间的《专项审核报告》, 根据该报告,若利润承诺期间东江装饰的净利润实现数低于上源建筑的净利润承诺数, 则上源建筑须就差额部分向创兴资源进行补偿,计算方式为: 上源建筑当期应补偿金额=(上源建筑截至当年期末累积净利润承诺数-东江装 饰截至当年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上源建筑利润承诺期间净利润承诺数总额(即 35 法律意见书 8,050 万元)×本次交易价格(即 6,600 万元)-上源建筑累积已补偿金额。 上源建筑同意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补偿,如果出现当 期应补偿金额,则创兴资源有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应当向上源建筑支付 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如不足抵扣,则创兴资源无需向上源建筑支付本期股权 转让价款。上源建筑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3. 减值补偿 在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创兴资源及其当年年度审计聘请的或经双方 同意的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东江装饰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 值测试审核报告》。根据该报告,若东江装饰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后期末减值金额大于 利润承诺期间已补偿现金金额的,则上源建筑需另行对创兴资源进行补偿,并应当在 《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后的 30 日内支付给创兴资源。补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为:期末减值应补偿金额=东江装饰期末减值额-上源建筑已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总额。 上源建筑应支付的东江装饰减值补偿金额与业绩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根据《股 权转让协议》已经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 4. 超额业绩奖励 利润承诺期满后,若东江装饰在利润承诺期三年累计实际完成的净利润总额超过 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由东江装饰将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部分的 10%(且不超过本次 交易价格的 20%)于利润承诺期间届满且 2021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六十(60) 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奖励给利润承诺期满时与东江装饰保持劳动关系的管理团队 人员,范围和分配由杨志平先生和李金辉女士自行决定。在计算累计净利润实现额时, 作为奖励计发的金额(即超出累计净利润承诺数部分的 10%的金额)不从净利润实现 额中扣除,但净利润的实际会计处理不受影响。 5. 违约责任 如上源建筑未能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其补偿义务, 则每逾期一日,上源建筑应按未补偿部分金额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日 贷款利率(年贷款利率/365 天)上浮 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创兴资源,直至其 36 法律意见书 补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6. 保证担保 杨志平先生和李金辉女士同意对上源建筑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和违约赔 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7. 生效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各方签署之 日起成立,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至协议履行完毕之日终止;若《股 权转让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相应同时解除或终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和《业绩承诺补偿 协议》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该等协议生效后,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情况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东江装饰 60%股权,标的公司为东江装饰,其具体 情况如下: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根据东江装饰持有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2019 年 5 月 31 日),东江装饰的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3782886N 37 法律意见书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苏洪平 注册资本 2,4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6 年 8 月 1 日 营业期限 1996 年 8 月 1 日至不约定期限 登记机关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 核准日期 1996 年 8 月 1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 613 号 11 幢 C241 室 建筑工程设计,室内外装饰,制冷工程的设计、施工,金属门窗、幕 墙、建筑和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木材、家具、制冷设备的销售,园 经营范围 林服务,金属门窗、幕墙制品制作,建筑业(凭资质经营),附设分 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 在营分公司 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吊销未注销)。 股权结构 上源建筑直接持股 100% 2. 主要历史沿革 根据东江装饰的工商登记资料,东江装饰设立至今股权结构演变情况如下: (1)1992 年 11 月,上海雄狮装饰工程公司成立 1992 年 11 月 28 日,上海雄狮装饰工程公司经上海市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成立,注册资金为 300 万元,经银行验资后出具《验资证明书》(编号 92-161), 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主管部门为上海山东齐鲁实业总公司,投资方为鲁南雄狮产 品集团。上海雄狮装饰工程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上海山东齐鲁实业总公司向上海市人 38 法律意见书 民政府协作办公室申请,并由鲁南雄狮产品集团向上海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申 请并获其批准。 (2)1995 年 11 月,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申请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1995 年 11 月,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公司(1994 年 11 月 7 日,“上海雄狮装 饰工程公司”更名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原投资方鲁南雄狮产品集团 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改制方案为:改制前 的投资方是鲁南雄狮产品集团,改制后的股东有 2 个,是梁明华和褚林楠;改制后的 注册资本是 500 万,其中梁明华投入 300 万,褚林楠投入 200 万;改制前的净资产 315.1 万全部由鲁南雄狮产品集团收回;债权 326.1 万以及债务 263.9 万由鲁南雄狮产 品集团负责处理;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变更 为:梁明华;原大姐酒家保留,同济分公司注销。 就本次改制:上海公正审计事务所对东江工程截至 1995 年 8 月 31 日资产负债情 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公正审财(95)字第 343 号”的《关于对上海东江 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1995 年 8 月 31 日资产负债情况审计的鉴证报告》;东江工程的投 资主管部门鲁南雄狮产品集团出具了《关于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股权转让的意 见》,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进行改制; 1995 年 11 月 28 日,鲁南雄狮产品集团上海办事处出具《收据》,说明收到梁明华 和褚林楠支付的 315.1 万元,收款事由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股权转让。 同时,梁明华和褚林楠合计向东江装饰投入货币资金 500 万元,经上海浦东新区 兴沪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浦兴审事验(95)第 89 号”《验资证明书》,梁明 华和褚林楠签订了《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并向上海市浦东新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东江装饰。 本次改制完成后,公司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东江装饰的经营 期限为自 1996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法定代表人为梁明华,其股权结构 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39 法律意见书 1 梁明华 300.00 300.00 货币 60.00 2 褚林楠 200.00 200.00 货币 40.00 合计 500.00 500.00 - 10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东江工程的改制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负债的审计鉴证, 且经过了其投资主管部门鲁南雄狮产品集团的同意;梁明华和褚林楠为取得东江装饰 的股权,不仅按照审计鉴证后的公司净资产值向鲁南雄狮产品集团支付了股权转让对 价,同时向东江装饰另行缴付了出资款,且缴付的出资款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等于 改制后的东江装饰注册资本;东江工程改制的同时亦存在公司章程签订、缴付出资并 验资、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等新设公司的一般法定程序。 东江工程改制的发生时间至今已经超过二十年,根据梁明华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适当核查,相关主管部门与梁明华和褚林楠未曾因改制问题发生过争议。并且,上源 建筑承诺,对东江装饰股权享有完全和排他的处置权,该等股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 纷,也不存在任何应予披露的事实或法律上的瑕疵;同时,梁明华和杨志平共同承诺, 东江装饰 1995 年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改制过程符 合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集体产权的退出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等侵害国家和集 体利益的情形。如果因改制事宜导致东江装饰或本次重组后创兴资源的任何损失或其 他法律责任,其将连带地无条件地承担所有责任并全额补偿损失。故,本所律师认为, 东江工程集体企业改制后,梁明华和褚林楠持有的东江装饰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纠 纷,且本次交易已通过有效安排,避免因改制事宜给创兴资源造成损失。 (3)1998 年 5 月,东江装饰第一次增资 1998 年 4 月 26 日,东江装饰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增加注册资本至 1,000 万元, 其中股东梁明华增资 300 万元,股东褚林楠增资 200 万元。本次增资经上海黄浦公瑞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上黄公会验【98】字第 69 号”《验资报告》。东江装饰 于 1998 年 5 月 25 日完成了本次增资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东 江装饰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形式 (万元) (万元) (%) 1 梁明华 600.00 600.00 货币 60.00 40 法律意见书 2 褚林楠 400.00 400.00 货币 40.00 合计 1,000.00 1,000.00 - 100.00 (4)1999 年 8 月,东江装饰第一次股权转让 1999 年 6 月 8 日,东江装饰全体股东一致决议,股东褚林楠将所持东江装饰 10% 股权转让给梁明华,并将所持东江装饰 30%股权转让给王新友。转让三方签订了《转 让股权协议书》,并且本次股权转让由上海黄浦公瑞会计师事务所对东江装饰 1999 年 5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上黄公会审(99)字第 1161 号”《审计报告》,同时前述会计事务所出具了“上黄公会验【99】字第 398 号”《验 资报告》,审验证明东江装饰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仍为 1,000 万元,梁明华和王新友已 缴付各自的注册资本。东江装饰于 1999 年 8 月 5 日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相应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江装饰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梁明华 700.00 700.00 货币 70.00 2 王新友 300.00 300.00 货币 30.00 合计 1,000.00 1,000.00 - 100.00 (5)2009 年 8 月,东江装饰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7 月 15 日,东江装饰股东王新友将所持东江装饰 20%股权转让给杨志 平,并将所持东江装饰 10%股权转让给梁明华。转让三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东江装饰于 2009 年 8 月 4 日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相应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江装饰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梁明华 800.00 800.00 货币 80.00 2 杨志平 200.00 200.00 货币 20.00 合计 1,000.00 1,000.00 - 100.00 (6)2011 年 5 月,东江装饰第二次增资 2011 年 5 月 3 日,东江装饰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增加注册资本至 2,400 万元,其 41 法律意见书 中股东梁明华实缴 1,920 万元,股东杨志平实缴 480 万元。本次增资经上海光大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并出具“沪光大会验(2010)第 30140 号”《验资报告》。东 江装饰于 2011 年 5 月 16 日完成了本次增资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 后,东江装饰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梁明华 1920.00 1920.00 货币 80.00 2 杨志平 480.00 480.00 货币 20.00 合计 2,400.00 2,400.00 - 100.00 (7)2014 年 1 月,东江装饰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12 月 1 日,东江装饰全体股东一致决议,股东梁明华分别将所持东江装 饰 50%股权转让给上源建筑,将所持东江装饰 27%股权转让给杨志平,以及将所持东 江装饰 3%股权转让给杭立平。转让各方签订了《转让股权协议书》,东江装饰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 江装饰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上源建筑 1,200.00 1,200.00 货币 50.00 2 杨志平 1,128.00 1,128.00 货币 47.00 3 杭立平 72.00 72.00 货币 3.00 合计 2,400.00 2,400.00 - 100.00 (8)2014 年 10 月,东江装饰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8 月 1 日,东江装饰全体股东一致决议,股东杨志平将所持东江装饰 47% 股权转让给上源建筑,股东杭立平将所持东江装饰 3%股权转让给上源建筑(注:本 次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营业期限变更为长期)。转让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东江装饰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 股权转让完成后,东江装饰的股权结构如下: 42 法律意见书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上源建筑 2,400.00 2,400.00 货币 100.00 合计 2,400.00 2,400.00 - 100.00 3. 有效存续 根据东江装饰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的问题。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东江装饰书面确 认,东江装饰未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解散的情形,也没有因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东江装饰未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也未出现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存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标的公司的主要业务资质和生产经营许可 根据东江装饰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东江装饰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 室内外装饰,制冷工程的设计、施工,金属门窗、幕墙、建筑和装潢材料、金属材料、 木材、家具、制冷设备的销售,园林服务,金属门窗、幕墙制品制作,建筑业(凭资 质经营),附设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根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东江装饰提供的文件和说明,东江装饰 主要从事门窗的研发设计、安装及服务和幕墙的研发设计、生产加工、安装及服务, 属于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业务领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江装饰为开展前 述业务已经取得的资质证书如下: 序号 资质证书名称 资质详情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东江装饰取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建筑业企业资 1 颁发的编号为“D231252028”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 质证书》 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施工专业 43 法律意见书 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机电安装 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证书 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19 日,东江装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颁发的证书编号为“A131002423”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资质 (资质等级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2 证书》 专项甲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 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证书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19 日。 2018 年 7 月 1 日,东江装饰取得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颁发的 《上海市既有建 证书编号为“MQWX2008009”的《上海市既有建筑幕墙维修企 3 筑幕墙维修企业 业认定证书》,维修工程范围为“可承担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范围 认定证书》 内的既有建筑幕墙维修工程”。证书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东江装饰取得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颁发的编号为 《上海市既有建 “MQJC0018”的《上海市既有建筑幕墙现场检查组认定证书》, 4 筑幕墙现场检查 检查范围为“既有建筑幕墙的概要性调查和测绘”。证书有效期至 组认定证书》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0 月 27 日,东江装饰取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 《安全生产许可 员会颁发的编号为“沪 JZ 安许证字【2016】012080”的《安全生 5 证》 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证书有效期自 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26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江装饰已经取得现阶段开展其经营业务所必需的业务资 质和生产经营许可,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三)标的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资产 1. 标的公司的对外投资 根据东江装饰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江装饰 不存在对外投资,不存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2. 标的公司使用的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租赁房产 东江装饰目前未拥有不动产权(含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44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东江装饰提供的租赁合同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东江装饰目前使 用的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租赁房产,如下表所示: 序号 出租人 地址 产权证明 用途 面积 租期 上海市九泾路 18 2018.10.1- 1 沪 2018 松字 233.35 ㎡ 上海大壤 号 1507 室 2021.9.30 不动产权第 投资发展 上海市九泾路 18 办公用房 004028 号 2018.7.1- 2 有限公司 号 1501、1502、 570.83 ㎡ 2021.6.30 1503、1505 室 根据东江装饰提供的资料,上表所列租赁房产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为上海九亭高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与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其位于上海市 松江区九亭镇九泾路 18 号整栋大楼以租赁方式提供给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租期为 15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32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该大楼的招商、 分租等相关事宜均授权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故,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有权向东江装饰出租上述房屋。 根据东江装饰的说明,上述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 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经核查,上述租赁合同中不存在以办理租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条款。因此,上 述租赁事项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不影响相关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江装饰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未办理房屋租赁的 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本次交易。 3. 无形资产 (1) 注册商标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 商标网(网址:http://sbj.saic.gov.cn)(查询日:2019 年 5 月 31 日),东江装饰拥有的 45 法律意见书 境内注册商标共 17 项,具体如下: 序号 商标 商标权人 注册号 国际分类 专用权期限 1 东江装饰 7685090 11 2011.03.07-2021.03.06 2 东江装饰 7679055 19 2011.02.21-2021.02.20 3 东江装饰 7679081 35 2010.12.28-2020.12.27 4 东江装饰 7679111 37 2010.12.21-2020.12.20 5 东江装饰 7679139 40 2010.12.14-2020.12.13 6 东江装饰 7681226 41 2011.01.07-2021.01.06 7 东江装饰 7681272 42 2011.01.07-2021.01.06 8 东江装饰 7681294 43 2011.01.07-2021.01.06 9 东江装饰 7681334 44 2010.12.28-2020.12.27 10 东江装饰 7685087 11 2011.03.21-2021.03.20 11 东江装饰 7679086 35 2011.01.28-2021.01.27 12 东江装饰 7679104 37 2011.01.14-2021.01.13 13 东江装饰 7681196 40 2010.12.21-2020.12.20 14 东江装饰 7681236 41 2011.08.21-2021.08.20 15 东江装饰 7681263 42 2014.07.07-2024.07.06 16 东江装饰 7681300 43 2011.05.14-2021.05.13 17 东江装饰 7681325 44 2011.02.07-2021.02.06 根据东江装饰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 江装饰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商标的情形,上述商标不存在被设定质押权或其他 任何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等受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拥有 与使用上述商标而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纠纷或侵权的情形。 46 法律意见书 (2) 专利 ① 拥有的已授权专利 根据东江装饰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查询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网 址: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日:2019 年 5 月 31 日),东江装饰拥有的已授 权专利共 5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授权公告日 1 建筑组成式门窗结构 东江装饰 ZL201720043545.X 实用新型 2017.11.7 2 建筑工程注胶枪 东江装饰 ZL201720043548.3 实用新型 2017.11.03 3 建筑门窗中梃固定角码 东江装饰 ZL201730014835.7 外观设计 2017.11.03 4 建筑门窗活动角码 东江装饰 ZL201730014825.3 外观设计 2017.09.05 5 建筑门窗活动角码 东江装饰 ZL201730014841.2 外观设计 2017.09.01 根据东江装饰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 江装饰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专利的情形,上述专利不存在被设定质押权或其他 任何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等受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拥有 与使用上述专利而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纠纷或侵权的情形。 ② 转让过程中的专利 根据东江装饰与上源建筑于 2019 年 5 月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及《专利实 施许可协议》,上源建筑将其拥有的下述授权专利无偿转让给东江装饰,并同意于转 让涉及的登记和公告程序完成(即将该等专利过户至东江装饰名下)之前独家无偿许 可给东江装饰使用,且上源建筑认可东江装饰于前述协议签署前对下述专利的一切使 用行为,并同意不收取任何费用。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授权公告日 1 内开窗 ZL201521080539.9 实用新型 2016.12.28 2 外开窗 ZL201521080510.0 实用新型 2016.10.5 47 法律意见书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授权公告日 3 内开内倒窗 ZL201521076336.2 实用新型 2016.8.3 4 内开内倒窗 ZL201521076320.1 实用新型 2016.8.3 5 型材(U5-580053) ZL201730569343.4 外观设计 2019.2.15 6 型材(U5-580051) ZL201730570236.3 外观设计 2018.7.17 7 型材(U5-580055) ZL201730569858.4 外观设计 2018.7.17 8 型材(U5-580166) ZL201730569333.0 外观设计 2018.8.14 9 型材(U5-580171) ZL201730569335.X 外观设计 2018.7.17 10 型材(U5-580052) ZL201730569352.3 外观设计 2018.7.1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江装饰拥有的上述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已经取得的知识 产权合法有效,上述知识产权不存在被设定质押权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不 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等受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拥有与使用上述知识产权而与任 何第三方产生纠纷或侵权的情形。 4.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固定资产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东江装饰拥有的固定资产如下: 单位:元 项目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其他设备(办公设备) 141,999.07 59,640.22 82,358.85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东江装饰拥有的主要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系通过合法方式 取得,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被设定抵押权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亦不存 在被司法冻结、查封等受限制的情形。 (四)标的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及担保 根据东江装饰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东江装饰正在履行中的金融 48 法律意见书 机构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如下: 1. 东江装饰向工行虹桥商务区支行的贷款及相关担保 2019 年 1 月 7 日,东江装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商务区支 行(以下简称“工行虹桥商务区支行”)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 59191000005),约定工行虹桥商务区支行向东江装饰提供 2,500 万元的循环借款额度, 有效期至 2020 年 1 月 6 日止。 2019 年 1 月 7 日,阳毅实业与工行虹桥商务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 号:59191000005201),约定以阳毅实业拥有的位于埭头镇东培路 8 号的不动产为上 述《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9 年 1 月 7 日,阳毅实业与工行虹桥商务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59191000005101),约定阳毅实业为东江装饰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 权期间为 2019 年 1 月 7 日至 2024 年 1 月 6 日,最高余额为 2,500 万元,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担保。 2018 年 1 月 12 日,杨志平和史丽娟与工行虹桥商务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 同》 编号:59181000003101),约定杨志平和史丽娟为东江装饰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最高余额为 2,500 万 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本所律师注意到,根据上述《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相关约定,若东江装饰作为 借款人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股权质押、入伙、退伙、重大资产和债权 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工行虹桥商务区支行权益 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需事先征得工行虹桥商务区支行书面同意。2019 年 5 月, 东江装饰取得工行虹桥商务区支行出具的《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 2. 东江装饰向建行普陀支行的贷款和相关担保 (1)2,770 万元建行普陀支行的贷款及相关担保 2018 年 8 月 21 日,东江装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以下 简称“建行普陀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51191232180059), 49 法律意见书 约定建行普陀支行向东江装饰提供 2,770 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8 月 21 日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 2018 年 8 月 21 日,阳毅实业与建行普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 51191232180059-1),约定阳毅实业为东江装饰在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 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该《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人民币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2018 年 8 月 21 日,梁明华、李文连与建行普陀支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编 号:51191232180059-1),约定梁明华、李文连为东江装饰在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该《自然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方式为连带 责任担保。 2018 年 8 月 21 日,上海阳毅新型门窗有限公司与建行普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编号:51191232180059-2),约定上海阳毅新型门窗有限公司为东江装饰在上述《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该《保证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方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8 月 21 日,杨志平、史丽娟与建行普陀支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编 号:51191232180059-2),约定杨志平、史丽娟为东江装饰在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该《自然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方式为连带 责任保证。 2018 年 8 月 21 日,杨志平、杨阳与建行普陀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 号:51191232180059),约定杨志平和杨阳以其位于上海市的不动产为东江装饰向建 行普陀支行的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1,190 万元建行普陀支行的贷款及相关担保 2018 年 12 月 3 日,东江装饰与建行普陀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51191232180082),约定建行普陀支行向东江装饰提供 1,190 万元贷款,借款 50 法律意见书 期限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 日。 2018 年 12 月 3 日,梁明华、李文连与建行普陀支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编 号:51191232180082),约定梁明华、李文连为东江装饰在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该《自然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方式为连带 责任保证。 2018 年 12 月 3 日,杨志平、史丽娟与建行普陀支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编 号:51191232180082),约定杨志平、史丽娟为东江装饰在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该《自然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方式为连带 责任保证。 梁明华和李金辉与建行普陀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 51191349130137)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约定以其位于上海市的不动 产为东江装饰向建行普陀支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本所律师注意到,根据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相关约定,若东江装饰 作为借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 前,应征得建行普陀支行的书面同意,如果东江装饰违约,建行普陀支行有权宣布贷 款立即到期,要求东江装饰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2019 年 6 月,东江装饰取得建行普陀支行出具的《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 3. 东江装饰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的贷款和担保 2010 年 2 月 2 日,东江装饰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 “渣打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信贷融资合同》(编号:401543),约定渣打银行上海 分行向东江装饰提供 700 万元的融资金额,期限自 2010 年 2 月 9 日至 2020 年 2 月 9 日止。 2010 年 2 月 2 日,梁明华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编号: 401543),约定梁明华以其位于上海市的不动产为上述《信贷融资合同》项下的贷款 提供抵押担保。 51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注意到,根据《信贷融资合同》约定,若东江装饰作为借款人与任何其 他实体或一方达成或完成任何兼并、重组或合并均需要经渣打银行书面同意。2019 年 6 月,东江装饰已经取得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 4. 东江装饰向工商银行虹桥商务区支行的对公委托贷款 东江装饰与上海东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投资”)、工行虹桥商务 区支行签订《对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59190000002),工行虹桥商务区支行 接受东江投资的委托向东江装饰发放 500 万元贷款,此项贷款为委托贷款,贷款期限 自 2019 年 1 月 8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7 日至,该项贷款不实行担保。 5. 东江装饰向交通银行上海临港新城分行的贷款和相关担保 2019 年 4 月 30 日,东江装饰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城支行(以下 简称“交通银行上海临港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适用于 531)(编号: Z1904LN15613526),约定交通银行上海临港支行向东江装饰提供 300 万元借款,借 款期限自 2019 年 4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 2019 年 5 月 13 日,杨志平与交通银行上海临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 C190417GR3109110),约定杨志平为东江装饰在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 部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根据该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 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合同项 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所律师注意到,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若东江装饰作为借款人发生 股权转让需要经交通银行上海临港支行同意。2019 年 5 月,东江装饰已经取得交通 银行上海临港支行出具的《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 6. 东江装饰为窗管家向泰隆银行上海分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8 年 12 月 29 日,上海窗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窗管家”)与浙 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泰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10100121181228)浙泰商银(流借)字第(0164930001) 号】,约定泰隆银行上海分行向窗管家提供 25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12 52 法律意见书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06 月 28 日。 2018 年 12 月 29 日,上海晟记商贸有限公司、东江装饰、阳毅实业与泰隆银行 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310100121181228)浙泰商银(高保)字 第(0164930002)号】,约定上海晟记商贸有限公司、东江装饰、阳毅实业为窗管家 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8 日期间所形成的 主债权余额不超过 375 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注:本贷款亦由其他方提 供担保。)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贷款担保为东江装饰向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担保。根据《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源建筑承诺促使上海窗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上述《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向泰隆银行上海分行偿还全部借款,解除东江装 饰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且,前述承诺事项作为创兴资源向 上源建筑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条件之一。故,本所律师认为,就东江装饰为第 三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本次交易已经通过协议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除担保,且东 江装饰担保金额不高,不会对东江装饰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审慎核验东江装饰的上述金融机构贷款及担保合同后认为,上述 正在履行的贷款及担保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未发现东江装饰在上述贷款及担保 合同的履行中存在重大纠纷。 (五)标的公司的税务与财政补贴 1. 税务 (1)税种及税率 根据东江装饰提供的纳税申报文件及《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江装饰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增值税 按应税收入 3%、6%、10%、16% 城市建设维护税 按流转税 1%、5%、7% 53 法律意见书 教育费附加 按流转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流转税 1%、2% 注:根据财税【2018】32 号文“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 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1%和 17%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0%、16%。 (2)标的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 据 《 标 的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 东 江 装 饰 应 交 税 费 金 额 为 20,485,604.41 元,其中: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应交企业所得税金额为 9,002,109.16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应交企业所得税金额为 18,885,647.21 元。根据东江装 饰说明,前述报告期内应交所得税事项系其财务自查发现。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江装饰已经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审定的财务报表向所属税务主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就东江装饰应当 补缴的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经东江装饰书面申请并经其所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 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确认,2017 年度应补缴所得税金额为 9,002,109.16 元。 根据东江装饰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及银行业务回单,东江装饰已经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缴付 2017 年度 企业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9,002,109.16 元以及滞纳 金 1,642,884.92 元;就东江装饰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东江装饰已经完成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申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就《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中应交税费栏下 的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含滞纳金(如有)以及尚未缴付的其他应交税费,上源建 筑承诺,向东江装饰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东江装饰根据法律规定或所属税务机 关要求及时全额缴付应交税费,不会产生滞纳金和/或因此造成东江装饰税务违法违 规的情形,如东江装饰延期支付产生滞纳金的,由上源建筑承担(但创兴资源同意延 期支付造成的除外)。 2019 年 6 月 3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证明》,证明 东江装饰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 日期间,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 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税之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江装饰报告期内上述补税事项是其财务自查发现,已主 54 法律意见书 动申报整改,且东江装饰税务主管部门就东江装饰的纳税情况出具了合规税务证明, 故,东江装饰上述补税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政府补助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东江装饰享受的主要 政府补助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备注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政策补贴 858,000.00 - 计入当期损益 2018 年 7 月 4 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陆家嘴管理局出具 《浦东新区财政扶持资格通知书》(编号:浦财扶陆【2018】第 01220 号),根据《“十 三五”期间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浦府【2017】18 号)文件精神,东 江装饰符合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政策的规定,获得浦东新区财政扶持资 格。扶持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江装饰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东江装饰存在补税事项,但不存在报告期内因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标的公司的行政处罚及未决诉讼、仲裁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 https://rmfygg.court.gov.cn/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栏 ( http://hd.chinatax.gov.cn/xxk/ )、 上 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管 委 员 (http://www.shjjw.gov.cn/)检索查询(查询日:2019 年 5 月 31 日),并根据东江装 饰所属的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东江装饰的书面确认,东江装饰于报告期内及其后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发生的行政处罚以及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存在的尚未了结的诉 55 法律意见书 讼或仲裁情况如下: 1. 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及其后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东江装饰不存在行政处罚。 2. 未决诉讼或仲裁 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东江装饰存在的尚未了结的主要诉讼或仲裁如下: (1)东江装饰诉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启东 崇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和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东江装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 (2019)苏 0681 民初 16 号),要求判令被告绿地集团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5,894,241 元 及利息,并判令被告崇和置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崇和置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 书》(案号(2019)苏 0681 民初 16 号),并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 裁定书》(案号(2019)苏 06 民辖终 144 号),驳回崇和置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 议。 本案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开庭,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2)东江装饰诉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 2019 年 1 月 22 日,原告东江装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苏 0113 民初 620 号),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建工支付剩余 工程款 564,586.72 元,并承担自应付款之日起的违约金和利息。2019 年 1 月 29 日, 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建工名下价值 564,586.72 元的财产。 本案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开庭,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3)上海金赛班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赛班”)诉东江装饰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案 原告金赛班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 56 法律意见书 沪 0106 民初 2271 号),请求判令被告东江装饰支付尚欠付的工程尾款、质保金合计 638,805.81 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本案先后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4 月 22 日开庭,并将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再次 开庭审理。 (4)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泰”)诉东江装饰买卖合同 纠纷案 原告福建华泰因买卖合同纠纷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东江装饰支付货款 219,361.42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由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保 全)等,本案将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开庭。 (5)汪涛诉东江装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汪涛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 (2019)沪 0106 民初 24710 号),要求判令被告东江装饰支付施工费人民币 58,00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将于 2019 年 06 月 20 日开庭。 (6)陆建强诉东江装饰居间合同纠纷案 原告陆建强因居间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沪 0105 民初 7982 号),要求判令被告东江装饰支付居间报酬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共计 人民币 941,829.48 元。 2019 年 5 月 24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东江装饰应向陆建强支付居间服 务费 727,658.75 元及补偿款 40,000 元;应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 200,000 元;应 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各支付 100,000 元;余款 167,658.75 元应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若 东江装饰未能按期或足额支付前述款项,陆建强有权对前述欠款一并申请执行,东江 装饰另应加付 80,000 元。 57 法律意见书 (7)杭州昌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昌达”)诉东江装饰、上源建 筑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杭州昌达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 浙 0109 民初 8903 号),请求判令被告东江装饰向其支付货款 195,138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上源建筑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9 年 6 月 3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东江装饰应支付杭州昌达货款 195,138 元,并赔偿该款从 2019 年 4 月 16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 4.75%计算的利息 损失;若东江装饰在 2019 年 7 月底前支付货款 195,138 元,则杭州昌达自愿放弃其 余款项;否则,杭州昌达可就货款 195,138 元未履行部分及利息损失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上源建筑对东江装饰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上海丽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莹新材”)诉东江装饰买卖合同 纠纷案 原告丽莹新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 告东江装饰支付货款人民币 331,217.9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9 年 5 月 5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沪 0115 民初 45728 号), 东江装饰应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丽莹新材货款 331,217.95 元;如东江装饰未按 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丽莹新材有权就剩余欠款全额立即一并向法院申请执 行。 (9)朱兆成诉东江装饰、朱亮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朱兆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 (2018)沪 0101 民初 14593 号),要求被告东江装饰支付工程人工工资 55 万元、利 息损失 33,000 元。 本案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第一次开庭,庭后朱兆成变更诉讼请求为朱亮清支付工 程人工工资 55 万元、利息损失 33,000 元,东江装饰对朱亮清承担清偿责任。2019 年 3 月 6 日,本案第二次开庭进行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10)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赫兰顿”)诉阳毅实业、 58 法律意见书 东江装饰、上源建筑、杨志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拉赫兰顿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 (2019)沪 0115 民初 17009 号),请求判令阳毅实业和东江装饰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 金数额共计 868,732.84 元、截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的迟延罚金共计 113,928.37 元和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罚金并承担律师费,请求判令上源 建筑和杨志平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请求四被告承担受理费等诉讼费用。2019 年 4 月 3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阳毅实业、东江装饰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之前支付 拉赫兰顿逾期违约金 138,203.50 元;2019 年 5 月 25 日之前支付逾期违约金 13,949.22 元及欠付租金 286,050.78 元;2019 年 6 月 25 日之前支付剩余未付租金 582,682.06 元; 2019 年 4 月 25 日之前支付律师费损失 47,700 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损失 2,060 元;案 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阳毅实业、东江装饰负担,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之前支付给拉赫 兰顿。若阳毅实业、东江装饰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前述任一项付款义务,则前述付款义 务全部到期应付,且拉赫兰顿有权就所有费用及 2019 年 3 月 22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 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一 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上源建筑、杨志平对前述所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 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阳毅实业、东江装饰追偿。 (11)无锡市强恒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恒机械”)诉东江装饰、陈志勇建 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强恒机械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 号(2019)沪 0115 民初 6878 号),请求判令被告东江装饰支付吊篮租金 320,683 元 及相应利息损失,被告陈志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 年 4 月 10 日,法 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东江装饰应支付强恒机械租金 31 万元,该款应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之前支付 10 万元,应于 5 月 29 日之前支付 10 万元,余款 11 万元应于 7 月 29 日之前支付完毕;若东江装饰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前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强恒机 械有权就剩余全款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要求东江装饰支付违约金 40,683 元;陈志勇对前述所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龚俭诉华城锁、东江装饰健康权纠纷案 59 法律意见书 原告龚俭因健康权纠纷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沪 0114 民初 6319 号),要求被告华城锁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 371,064.83 元,要求被告东江 装饰对华城锁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 年 5 月 28 日,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城锁赔偿龚俭医疗费等共 计 227,674.04 元,赔偿龚俭律师代理费 5,000 元,东江装饰对华城锁的上述两项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上海汇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豪装饰”)诉东江装饰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汇豪装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 (2019)沪 0113 民初 9075 号),请求判令被告东江装饰支付工程款 242,934.35 元, 退还抵押金 239,103.42 元,支付利息损失等。 2019 年 5 月 14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东江装饰应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 前向汇豪装饰支付 485,037.77 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东江装饰未能履 行前述支付义务,汇豪装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沪 0113 执 2806 号), 根据东江装饰提供的银行电子回执(注:摘要为司法扣划),其已于 2019 年 6 月 3 日 向法院全额支付本案所涉款项,但东江装饰目前尚未取得法院关于案件执行完毕的证 明。 (14)苏州信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玻璃”)诉东江装饰定作合同 纠纷案 原告信义玻璃因与被告东江装饰定作合同纠纷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告送达(2018)苏 0507 民初 5988 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东江装饰的说明,其目前尚未领取民事判决书,未知具体判决结果,本案系争事 项为上海嘉定鸭王商业广场幕墙项目的未付材料尾款。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东江 装饰对信义玻璃的应付材料款为 30,000.00 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不存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标的公司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法律障碍。 60 法律意见书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标的公司仍为依法设立且合 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原由标的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债权债务仍由标的公司继续享有和承 担,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标的公司将继续履行其各自与员工之 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 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不因本次交易持有上市公司的 股票,不存在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变动,且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仍持有 标的公司 40%的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存在新增关联方的情形。上 市公司因标的资产注入后导致合并范围扩大以及主营业务发展需要将新增部分关联 交易,主要为标的公司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所提供的门窗、幕墙工程施工服务。 根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新增关联 61 法律意见书 交易,该等关联交易是标的公司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 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比例,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 3. 本次交易完成后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了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包括其所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 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厦门百汇 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博纳科技有限公司和桑日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 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 以及实际控制人陈冠全先生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控制人合称为“承诺人”)。 其主要内容为: (1)承诺人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 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杜绝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 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上市 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的,承诺人保证: 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 程序;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 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 行为。 (4)实际控制人保证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亦遵守上述承诺。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承诺人保证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且上市公司有 62 法律意见书 权对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进行监督,如承诺人未能切实履行本承诺函,将赔偿上市公 司因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同业竞争 1.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根据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及《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前,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建材及家具家电贸易、建筑装饰行业的工程施工业务。本次交易完 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其主要从事门窗的研发设计、安装及服务 和幕墙的研发设计、生产加工、安装及服务。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的 书面确认,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所控制的其他 企业(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除外),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包 括其所控制的企业)以及拟收购的标的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 本次交易完成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包括其所控制的企业,下同)可能产生的 同业竞争问题,以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作为承诺人, 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主要内 容为: (1)承诺人承诺,于本次重组完成后,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仍然不从事 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以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并具体 承诺如下: 1)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包括不投资、收购、兼并与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 的企业主营业务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企业。 63 法律意见书 2)如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竞 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威胁,则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 上市公司。 3)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承诺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 人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2)实际控制人保证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亦遵守上述承诺。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承诺人保证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且上市公司有 权对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进行监督,如承诺人未能切实履行本承诺函,将赔偿上市公 司因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将新增关联方,但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比例,并有利 于增强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 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并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一致行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及避 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九、本次交易履行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创兴资源未就本次交易安排股票停牌,根据创兴资源发布的公 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创兴资源已经根据《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2018 年 9 月 19 日,创兴资源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46 号); (2)2019 年 3 月 20 日,创兴资源发布《关于签署<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上海上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意向书的补充协议>暨股权收购的进展公告》 64 法律意见书 (公告编号:临 2019-009 号); (3)2019 年 5 月 11 日,创兴资源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编号:临 2019- 019 号); (4)2019 年 6 月 1 日,创兴资源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编号:临 2019- 020 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创兴资源已经履行了现阶段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就 本次交易事项,创兴资源仍需根据进展情况,按照《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创兴资源股票的情况 (一)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创兴资源未就本次交易安排股票停牌,创兴资源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首次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 046 号)。 根据《重组办法》、《第 26 号准则》、《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 相关问题与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相关要求,本次自查期间为上 述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六个月(即 2018 年 3 月 19 日)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 案)》披露日止(以下简称“本次自查期间”);本次自查人员范围包括:创兴资源及 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本次交易 的交易对方上源建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本次交易的标的公 司东江装饰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及 项目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以下简称“自查范围内人员”)。 (二)核查结果 65 法律意见书 根据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人员在本次自查期间买卖创兴资源股票的情形如下: 1. 林秋环女士买卖股票的情况 林秋环女士为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过世原董事许雅慧女士的母亲(注: 许雅慧仍为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厦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博纳科技有限公司和桑日 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林秋环女士具体交易创兴资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买入数量 卖出数量 结余数量 2018-05-04 47,600 - 47,795 2018-05-09 2,500 - 50,295 2018-05-21 4,600 - 54,895 2018-05-21 400 - 55,295 2018-05-21 9,200 - 64,495 2018-05-22 4,000 - 68,495 2018-05-22 1,000 - 69,495 2018-05-22 700 - 70,195 2018-05-24 200 - 70,395 2019-01-07 300 - 70,695 2019-04-23 - 400 70,295 2019-04-23 - 2,800 67,495 2019-04-23 - 5,000 62,495 2019-04-23 - 1,400 61,095 2019-04-23 - 12,200 48,895 2019-04-23 - 1,100 47,795 2019-04-23 - 3,500 44,295 2019-04-23 - 5,000 39,295 2019-04-23 - 1,000 38,295 2019-04-23 - 3,300 34,995 2019-04-23 - 2,000 32,995 2019-04-23 - 32,300 695 66 法律意见书 2019-05-14 11,400 - 12,095 2019-05-14 38,600 - 50,695 2019-05-14 9,200 - 59,895 2019-05-14 1,400 - 61,295 2019-05-14 100 - 61,395 2019-05-14 22,200 - 83,595 2019-05-17 - 1,200 82,395 2019-05-17 - 4,900 77,495 2019-05-17 - 1,000 76,495 2019-05-17 - 6,900 69,595 2019-05-17 - 22,300 47,295 2019-05-17 - 5,000 42,295 2019-05-17 - 500 41,795 2019-05-17 - 10,000 31,795 2019-05-17 - 2,000 29,795 2019-05-17 - 4,000 25,795 2019-05-17 - 300 25,495 2019-05-17 - 400 25,095 2019-05-17 - 6,000 19,095 2019-05-17 - 1,000 18,095 2019-05-17 - 14,500 3,595 2019-05-17 8,600 - 12,195 2019-05-17 2,700 - 14,895 2019-05-17 14,700 - 29,595 2019-05-17 9,900 - 39,495 2019-05-17 5,400 - 44,895 2019-05-17 3,000 - 47,895 2019-05-17 5,000 - 52,895 2019-05-17 33,300 - 86,195 2019-05-30 86,195 0 根据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林秋环女士买卖创兴资源股票情况 的说明》,“林秋环女士系本公司原董事许雅慧女士的母亲。除此之外,林秋环女士与 本公司及创兴资源不存在其它关联关系。许雅慧女士于 2018 年 4 月 6 日因病去世, 67 法律意见书 在去世之前的三年左右时间内常年病休,不能正常履职。由于本公司自身的原因,未 能及时办理董事变更的工商备案手续。本公司在许雅慧女士生前及身故后不存在向许 雅慧女士或林秋环女士本人泄露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的情形。经了解,林秋环女 士长期关注创兴资源(原名“厦门大洋”)股票,上述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市场公 开信息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其本人在自查期间并不知晓任何关于创兴资源 进行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就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林秋环女士出具声明与承诺:“本人长期关注创兴资源(原 名“厦门大洋”)股票,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市场公开信息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 而作出的,本人在自查期间并不知晓任何关于创兴资源进行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 郑菁女士买卖股票的情况 郑菁女士为创兴资源的办公室行政人员,其具体交易创兴资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买入数量 卖出数量 结余数量 2018-11-01 2,500 - 2,500 2019-04-19 - 2,500 0 就上述股票交易行为,郑菁女士出具《关于买卖创兴资源股票的声明和承诺》: “本人首笔交易发生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晚于创兴资源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 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之日(2018 年 9 月 18 日)。买卖创兴资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 基于市场公开信息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本人并不知晓任何关于创兴资源进 行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上市公司出具 书面说明:“郑菁买卖创兴资源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关,郑菁未参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过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上述相关人员买卖创兴资源股 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该等人员买卖创兴资源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 质法律障碍。 (创兴资源将于本次交易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再次提交截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日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记录的 68 法律意见书 查询申请,如有需要补充披露的相关情况,本所律师将及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十一、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安证券持有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40000704920454F),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91340000704920454F),华安证券具备为创兴资源本次交易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 (二)审计机构 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律师注意到,2019 年 5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调查通知书》(编号:粤 证调查通字 190076 号),因正中珠江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 券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中珠江涉 嫌违法违规行为仍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 根据正中珠江持有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1010827260072),广东省财政厅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 序号:020719,批准设立文号:粤财会【2013】45 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 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425), 正中珠江目前具备为创兴资源本次交易担任审计机构的资格。 (三)资产评估机构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银信评估持有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69 法律意见书 代码:9131000063026043XD),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0210002001),以及其在上海市财政局完成资 产评估机构备案的证明,银信评估目前具备为创兴资源本次交易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 资格。 (四)法律顾问 本所即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 所 持 有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核 发 的 《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 证 号 : 23101199710594522),本所具备为创兴资源本次交易担任法律顾问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目前均具备合法的执业资质, 但审计机构正中珠江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无定论的情形。 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 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标的资产购买方创兴资源是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标 的资产转让方上源建筑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均具备进行本次 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创兴资源股东大会 批准和授权。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条件。 (五)本次交易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对协议双方的 70 法律意见书 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形,该等协议生效后,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标的公司东江装饰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标的公司 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法律障碍。 (七)本次交易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创兴资源将新增关联方,但 本次交易有利于创兴资源降低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比例,并有利于增强创兴资源经营 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创兴资源与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九)就本次交易,创兴资源已经履行了现阶段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仍需根据 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相关人员买创兴资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 该等人员买卖创兴资源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法律障碍。 (十一)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目前均具备合法的执业资质,但审计机构正中 珠江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无定论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