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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创兴: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及结案的公告2019-06-25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 创兴      编号:临 2019-027 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及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18 年 9 月 28 日至 2019 年 6 月 21 日,经诉讼案件
    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
    诉人、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 225 名自然人投资者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自然原告”)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
    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公司已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等案件发来的结案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公司赔偿上述 225 名自然人原
    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以及本公司承担的部分一审
    案件受理费共计 2,036.83 万元。经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公司一
    次性给付上述 225 名自然人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1,841.94 万元(包括
    自然人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利息以及诉讼费等)。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的和解将增加公司本期净利润 126.78 万元。

     2018 年 9 月 28 日至 2019 年 6 月 21 日,经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
公司与 225 名自然人投资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并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等案件发来的结案通
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

     被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
    原告: 225 名自然人投资者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 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于 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受理了上述 225
名自然人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述 225 名自然人原告向上海
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
及相关利息,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详见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
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13 号、2017-021 号、2017-024 号、2017-032
号、2017-038 号)。

    2.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发来
的(2017)沪 01 民初 375 号、(2017)沪 01 民初 383 号、(2017)沪 01 民初
398 号、(2017)沪 01 民初 397 号、(2017)沪 01 民初 467 号、(2017)沪 01
民初 473 号、(2017)沪 01 民初 485 号、(2017)沪 01 民初 497 号、(2017)
沪 01 民初 510 号、(2017)沪 01 民初 535 号、(2017)沪 01 民初 615 号、(2017)
沪 01 民初 718 号、(2017)沪 01 民初 729 号、(2017)沪 01 民初 741 号、(2017)
沪 01 民初 743 号、(2017)沪 01 民初 754 号、(2017)沪 01 民初 766 号及(2017)
沪 01 民初 777 号共 18 份《民事判决书》,根据该等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人
民中级法院判令公司所应赔偿上述 225 名自然人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其主张的
投资差额损失扣除 60%,在此基础上按其实际佣金比例或是法院酌定比例计算佣
金损失、印花税损失以及相关利息。详见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公
告(公告编号:2018-009 号、2018-011 号、2018-012 号、2018-014 号、2018-019
号、2018-035 号)。

    3.本公司不服上述相关诉讼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于 2018 年 2 月至 2018
年 6 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
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上述 225 名自然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
被上诉人负担。详细见公司关于提起上诉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 号、
2018-013 号、2018-018 号、2018-020 号、2018-037 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和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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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9 月 28 日至 2019 年 6 月 21 日,经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
公司与上述 225 名自然人原告自愿达成和解,主要内容如下:

    1. 本公司一次性给付上述诉讼案件的 225 名自然人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
币 1,841.94 万元(包括该等自然人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利
息以及诉讼费等),至此上述案件双方诉讼的争议事项全部了结。

    2. 本公司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将补偿金支付至二审被上诉人账户。

    三、本案的和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 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向上述 225 名自然人原告支
付补偿金 1,841.94 万元,并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就该等案件发来的结案通知书。

    本次公司与上述 225 名自然人原告达成和解将增加公司本期净利润 126.78
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余 3 宗投资者诉讼案件未达成和解,根据一审判
决结果,公司可能需要赔付的金额约为 18.96 万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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