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 创兴 编号:2021-010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仲裁)阶段:相关诉讼案件目前处于已判决(已调解)和反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 告、原告或反诉人。 诉讼案件涉及金额: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案件中已决的诉讼案件涉及金额约 8,153,160.45 元,未决的诉讼案件涉及金额约 7,953,010.2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在 2020 年度按照 会计政策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决案件对 2020 年度净利润影响额增加 62.12 万元(未 经审计)。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故目前无法整体判断上述披露案件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近期,根据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江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装饰”)的汇报,部分诉讼案件有最新进展,现将 有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诉讼进展明细表 序号 案件号 原告 被告 案件类型 涉案金额(元) 案件进展 一审判决生 (2020)苏 1091 扬州中勤建材有 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 买卖合同纠 1 1,229,833.6 效且履行完 民初 1672 号 限公司 有限公司 纷 毕 (2020)沪 0115 江苏沪溧消防工 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 买卖合同纠 一审判决生 2 560,165.00 民初 79233 号 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纷 效 二审判决生 (2020)沪 0120 上海东江建筑装 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 建设工程合 3 4,705,992.85 效且履行完 民初 4445 号 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同纠纷 毕 (2020)沪 0112 上海东江建筑装 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 工程合同纠 反诉,尚未 4 3,000,000.00 民初 23131 号 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纷 开庭 1 (2020)沪 0114 上海东江建筑装 上海鸭王房地产开发有 建设工程合 反诉一审审 5 1,000,000.00 民初 14028 号 饰工程有限公司 限公司 同纠纷 理中 (2020)沪 0115 上海东江建筑装 企业承包经 反诉一审审 6 许西朋 3,953,010.24 民初 33706 号 饰工程有限公司 营合同纠纷 理中 一审调解生 (2018)沪 0101 朱亮清、上海东江建筑 建设工程合 7 朱兆成 490,000.00 效且履行完 民初 14593 号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同纠纷 毕 一审调解生 (2020)津 0103 湖北恒艺建筑装 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 建设工程合 8 1,167,169.00 效且执行完 执 1424 号 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同纠纷 毕 一、涉及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与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中诚”牌中空内置百叶玻璃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内置百 叶玻璃。原告按约发货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 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1,229,833.60 元、违约金 1,619,381.42 元,合计 2,849,215.02 元;b. 本案 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对外披 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05)。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收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 苏 1091 民初 1672 号,判决东江装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1,229,833.6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1,229,833.6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6 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货 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 34,594.00 元由东江装饰承担。 东江装饰已向对方支付 1,310,252.00 元,案件已结案并履行完毕。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减少本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8.04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 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2、与江苏沪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沪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2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钢材及钢材加工制品。原告按约供货后, 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人民币 553,274.00 元;b. 判 令被告人 2016 年 7 月 29 日至今实际支付日利息:445,021.00 元;c. 判令被告人承担诉讼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 告》(2021-005)。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15 民 初 79233 号,判决东江装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 553,274.00 元,支付 逾期利息(以 553,274.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9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 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891.00 元由东江装饰承担。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减少本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7.65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 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3、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总包的涉案项 目外墙涂料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施工并竣工验收,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 剩余工程款长期欠付,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涂料工程款 2,591,157.85 元; b.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维修工程款 2,114,835.00 元;c. 判令支付逾期利息。以上三点合计 为 4,705,992.85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05)。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20 民初 4445 号,判决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江装饰支付涂 料工程款 2,591,157.85 元,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 2,591,157.85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 2,591,157.85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3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还需要支付整改维修费用 2,114,835.00 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以 1,830,917.0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8 月 2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 283,917.00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 月 4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 2,114,835.00 元为本金,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448.00 元由被告承担。 后因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东江装饰于近日收到 (2020)沪 01 民终 12869 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4,448.00 元由上诉人中建一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东江装饰已收到对方款项 5,496,461.6 元,本案被告已履行完毕并结案。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增加本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79.05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 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4、与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被反诉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人):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协中闻”)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幕墙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涉案建设项目的外立面幕墙施 工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竣工验收,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6,559,203.75 元及相应利息;b. 本案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由被 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百协中闻反诉东江装饰,认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拒不履行修复义务,故请求判 令被反诉人赔偿损失 300 万元,目前案件尚未开庭。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5、与上海鸭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鸭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鸭王”)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商业广场外立面幕墙工程。 4 施工完成后,被告施工处发生掉色等工程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提出解决方案并维修,但 被告未按原告要求维修,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立即对其施工的上海鸭王商业广场外 立 面 幕 墙 按 国 家 标 准 及 合 同 要 求 进 行 维 修 ; b. 判 令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1,000,000.00 元;c.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05)。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反诉上海鸭王,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工程款 1,000,000.00 元及相应的逾期利 息。目前案件已被法院立案,一审已开庭。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6、与许西朋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被反诉人):许西朋 被告(反诉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原为内部经营承包关系,承包期结束后,双方就该内部承包经营事项签订了 相关《备忘录》。后原告依据约定要求被告返还其承包经营期间已上交的管理费等款项,被 告未予返还,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包经营期间的承包款 2,055,500.28 元; b.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221,580.07 元;c.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1-005)。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反诉许西朋,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 2017 年前承包工程款 756,647.99 元、2012 至 2015 年垫付税金 263,570.76 元及原内装公司遗留债务 532,791.49 元,另外还需要承担 2017 年至 2020 年保底承包费用 2,400,000.00 元。目前案件已被法院立案,一审已开庭。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7、与朱兆成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朱兆成 被告一: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朱亮清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人工工资 550,000.00 元。b. 判令被告一赔偿利 5 息损失 33,000.00 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请求判令被告二支付人工工资 550,000.00 元。b. 判令被告二赔偿利息损失 33,000.00 元。c.判令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对外披露的临时公告(2019-030)。 (3)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调解书》(2018)沪 0101 民初 14593 号, a.被告朱亮清支付工程款 45 万元,分两批支付;b.若未按照约定时间付,则按 55 万元 向法院申请执行。c.东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朱亮清自己付。 后因朱亮清一直未按《民事调解书》进行赔付, 朱兆成与东江装饰于近期在上海市黄 浦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形成《调解笔录》,并按双方约定时间付清所有款项,共计 490,000.00 元。本案已履行完毕并结案。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不会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造成影响,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8、与湖北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湖北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按约完成工程施工并竣工验收,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长期欠付, 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尾款 764,533.25 元和利息 38,205.72 元;b. 判令被告返 还工程保证金 300,000.00 元和资金占用利息 14,991.78 元;c.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对外披露的临时公告(2020-013)。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津 0103 民初 16149 号,东江装饰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押金及利息共计 1,154,829.00 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 12,430 元由东江装饰承担。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减少本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1.24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 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7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