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12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伊力特 股票代码:600197 公告编号: 2019-017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225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开发行了 876.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87,600.0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6,420,300.00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16298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
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民生证券”)分别与下述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监管协议》”),具体说明如下:
1、 公司及子公司伊犁第一坊古城风暴酒业有限公司(共同作为甲方)和保荐机
构民生证券(丙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乙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公司(甲方)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
源支行(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 公司(甲方)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丙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克
达拉市兵团支行(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述相关多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初始金额(截至
序 2019 年 3 月 21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号 日,单位:人民
币元)
中国银行股份
可克达拉市伊力特
伊犁第一坊古城风 有限公司伊犁
1 107675792952 0.00 酿酒分厂搬迁技术
暴酒业有限公司 哈萨克自治州
技改项目
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 伊力特总部酿酒及
2 股份有限公司 3006033029200103124 0.00
份有限公司 配套设施技改项目
新源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
伊力特可克达拉市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 股份有限公司
3 30736801040003388 技术研发中心及配
份有限公司 可克达拉市兵 867,548,800.00
套设施项目
团支行
三、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微、马初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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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业
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