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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力特: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9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邮编:830000
15th Floor of Shengda Plaza, 499 Yuntaishan Street, Urumqi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Xinjiang 830000 ,China
                         电话/Tel: +86 991 3070688 传真/Fax: +86 991 307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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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6 月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股东
登记簿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
表股份 199,163,6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996%。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
效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 1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9 名,代表股份
199,181,4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033%。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
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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