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作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瓴盛科技 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关于收购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 案》《关于调整 2022 年关联交易预算的议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所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关联交易以公允价格作为交易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杨放春、刘保钰、胡军统 202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