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意见 我们作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对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关于与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承租不动产暨关联交易 协议的提案》。 同意公司向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租其管辖企业哈尔滨市龙 建翻斗车厂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 321 号闲置的不动产,作为生产制造、经 营办公场所使用,租期 10 年,年租金为人民币 400.00 万元(不包含水、电费、 物业费、取暖费),10 年租金共计人民币 4,000.00 万元,分三次支付,首次支 付 4 年租金计人民币 1,600.00 万元。 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李瑞峰 张心明 李文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