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空调: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9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八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公司
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1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记者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黑龙江上市公司协会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
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3
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在上证e
互动平台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可以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
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实施预约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
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黑龙江省证监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
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
4
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黑龙江省证监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
5
董事长、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各分(子)公司、公司证券管理办、参与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主持、
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协调和组织公
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为公司
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
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工作人
员进行培训等。
公司证券管理办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部门,负责投资者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参与配合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6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结算登记有限公司、黑龙江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公平对
待投资者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
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证券管理办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
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
(子)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
径。
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并确
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管理办或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应依照统一的
口径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帮助投资者作出理
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
布。
第五章 附 则
7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制定自公司八届七次董事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