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5 证券简称:山东铝业 编号:临2004-9 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在山铝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兴亮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5人,实际出席董 事 7人,7名董事委托出席(彭春英委托侯健、金永静委托王再云、高贵超委托冯 长森、张瑞凤委托刘兴亮、高德柱委托刘庆科、董娟委托刘云鹏、张德广委托赵 树元),1名董事请假,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过充分的讨论和研究,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关于调整董事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原因,公司同意马晓玲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请求,推选于 新兴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 公司董事会对马晓玲女士任职期间所做的工作给予积极评价,并表示衷心的 感谢。 三、关于成立矿产资源部的议案; 四、关于修改《供应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拟对2002年6月21日股东大会批 准的《供应合同》进行修改,改变民采矿石采购和结算办法,由公司矿产资源部直 接向国内民采矿石采购公司所需的铝土矿,直接与供矿户结算。《供应合同》的 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意见认为: 1、本次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供应合同》的修改,改变 民采矿石采购和结算办法,将较大幅度减少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条款见附件二); 六、关于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第二、四、五项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4月20日 附件一:于新兴先生简历 于新兴,男,1962年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 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计划部技改处副处长、处长,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企事业改 革司集团处处长,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资产部副主任,中国铝业公司(筹)资产经营 部体改处负责人,中国铝业公司资产经营部改革处处长,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 展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副总经理。 附件二: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 1、原《公司章程》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000万元。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200万元。 2、原《公司章程》第二十条为: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6亿股, 其中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亿股,占股本总额的71.43%,社会公众股1.6亿股 ,占股本总额的28.57%。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二十条为: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72亿 股,其中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8亿股,占股本总额的71.43%,社会公众股1 .92亿股,占股本总额的28.57%。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具体内容如下: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证券、期货、基金、外汇交易、房地产等风险 投资,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其他重大项目投资、资产抵押及担 保事项的决定权限均为单项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超出以上 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制度,即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董事长对项目投资、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的决定权限均为单项不得超过公司最近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为: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证券、期货、基金、外汇交易、房地产等风险 投资,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其他重大项目投资、资产抵押及担 保事项的决定权限均为单项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超出以上 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审查,对 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 会批准。 (五)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 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情 况。 (八)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 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制度,即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 事长对项目投资、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的决定权限均为单项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5%,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