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持有人变更事宜已经获得国家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铝业公司(“中铝”)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 818号文批准,在资产重组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股份”)根据重组方案,中铝作为主要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与氧化铝、电解铝生产经营及科研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和业务(含山东铝业公司所持有的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折价入股,以发起方式设立中铝股份。 作为上述资产重组的一部分,中铝的全资子公司---山东铝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进入中铝股份。中铝重组完成后,山东铝业公司所持本公司的 40,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71.43%,转由中铝股份持有。中铝股份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性质仍为国有法人股。 二、本次变更股份持有人已经获得国家财政部财企〖2001〗427号文的批准。 三、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后,山东铝业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不变,变更前后主要股东变化如下: (一)变更前主要股东情况 持股人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山东铝业公司 40,000 71.43% (二)变更后主要股份情况 持股人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40,000 71.43% 五、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后,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无变动 。 备查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818号文 2、国家财政部财企〖2001〗427号文 3、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11日 关于变更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持有人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山东铝业公司持有的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40,000万股股份(国有 法人股)转由本公司持有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系中国铝业公司(以下简称“中铝”)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818号文批准,在资产重组的基础上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重组方案, 中铝作为主要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与氧化铝、电解铝生产经营及科研相关的经营性资 产和业务(含山东铝业公司所持有的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折 价入股,以发起方式设立本公司。 根据上述资产重组方案,中铝的全资附属公司—山东铝业公司持有的山东铝业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将进入本公司。因此,中铝重组完成后,山东铝业公司所持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40,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71.43%,转由本公司持有,本公司成为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性质仍为国有法人股。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及股份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已经获得国家财政部财企[2001]427号文的批准。 三、本公司已于2001年9月10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要从事铝的矿产品、冶炼产品、加工产品以及碳素产品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及相关服务。 四、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五、本公司承诺在一年内不出让所持有的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且在一 年内不收购该公司上市流通的股份。 六、本公司目前并无改组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818号文 2. 国家财政部财企[2001] 427号文 3.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9月11日 关于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本公司持有的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40,000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 )转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铝业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818号文批准,将其拥有的与氧化铝、电解铝生产经营及科研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和业务(含本公司所持有的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折价入股,以发起方式设立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铝股份”)。 作为上述资产重组的一部分,本公司所持有的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将进 入中铝股份。因此,中国铝业公司重组完成后,本公司所持有的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40,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71.43%,转由中铝股份持有,其股份性质仍为国有法人股。本公司将不再持有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本次变更股份持有人已经获得国家财政部财企[2001]427号文的批准。 三、本次变更持有人所涉股份无质押和法律争议问题。 四、本次股份变更前六个月,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无买卖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已上市流通股份。 备查文件: 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818号文 2. 国家财政部财企[2001] 427号文 3. 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铝业公司 20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