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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罗顿: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6-04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
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
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罗
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发展战略规
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股东要求和意愿、
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回报,保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发展、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
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
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
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方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其中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
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应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现金分红
具体比例,原则上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分配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实际分配利润的 50%。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
    2、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别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以及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
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然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
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
配方案时,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并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前,公司应通过电话、传真、上证 E 互
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以采取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多种形
式,充分保障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利。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等内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应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如遇到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为出发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并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机制

    (一)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时,公司董事
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公司留存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依法公开披露。同时,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
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
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
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