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罗顿:罗顿发展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2-05
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 罗顿 编号:临 2021-010 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预登记
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消费签单欠款人民币 3,567,199.35 元、利息及相应的诉讼
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处立案预登记阶段,
因此,本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情况,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由于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海岸集团”)未履行承诺按
时归还所欠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股份”或“公司”)全资子
公司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的相关欠款,对
此酒店公司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
并于近日收到美兰区法院出具的《通知书》(2021 琼 0108 诉前调 158 号)。
截至本公告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已作立案预登记。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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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1999 年 4 月 13 日,被告向罗顿股份出具《承诺函》,表示因业务需要,其
需要在罗顿股份所属金海岸罗顿大酒店(即原告前身)、罗顿旅业娱乐分公司等
单位消费,为简化结算程序,凡被告指定人员在酒店处消费后均实行签单挂账的
办法,定期结算签单挂账的款项。
2018 年 4 月 10 日,被告向罗顿股份委托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承诺函》,确认截止 2017 年末,被告尚欠原告签单消费款人民币
8,927,228.03 元,并同意按以下方式清还欠款:1.2018 年底前清还欠款 30%;2.2019
年底前清还欠款 30%;3.2020 年底前清还欠款 40%。
被告出具《承诺函》后,向原告支付部分消费签单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
已向原告支付消费签单款合计为人民币 5,360,028.68 元。2020 年 12 月 16 日,原
告分别通过 EMS 和邮件形式向被告发出《催收函》,催促被告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消费签单款 3,567,199.35 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消费
签单款人民币 3,567,199.35 元(以下简称“消费签单欠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
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
者侵权责任。”被告违反《承诺函》,逾期支付消费签单欠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支
付利息。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消费签单欠款人民币 3,567,199.35 元及利息
(以 3,567,199.35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1
日利息为人民币 12,040.52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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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处立案预登记阶段,因此,本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
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进展,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4 日
报备文件 :
1、《民事起诉状》
2、《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21琼0108诉前调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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