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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罗顿:罗顿发展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4-09  

                        上 海 澄 明则 正律 师事 务所                                股 东 大会 法 律 意 见书




                               上 海澄明则 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mO年 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二 零 二一 年 四月
上海澄 明则正律 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上 海澄明则 正 律师 事务所

                           关于 罗顿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⒛ 20年 年度股 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罗 顿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2uo年 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简
  “             ”
称 本次股东大会 )定 于 ⒛21年 4月 8日 召开 ,上 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以
      “     ”                                                        “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郑翔宇律师、曾海轩律师 (以 下简称 本
      ”                                                        “       ”
所律师 )出 席会议 ,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其他现行有

效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            ”
  《公司章程》 )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

                                          “   ”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 下简称 中国 ,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

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 行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 、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否 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发 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 ,并 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

     本 法律 意见 书依据 中国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而 出具 。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匝 0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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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澄 明则正 律 师事 务所                                           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告 ,并 依法对本所 出具 的法 律 意见承担 责任 。

      本法律 意见书若 出现总计 数尾 数 与所列数值 总和尾数不符 的情 况 ,均 为 四舍

五入所致 。


      本所律 师 己经 对 与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有关 的所有 文件材料 进 行 审查判 断 ,并 据

此 出具法律 意见如 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⒛⒛ 年年度股东大会事宜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⒛21

年 3月 18日 审议通过 ,并 于 2021年             3月 19日 在 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 郦      、sse· ∞m。 cn/)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 告中载明了会议时间、会

议审议的事项 ,说 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

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会议登记方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 、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

      根据上述公告 ,公 司董事会 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 ,并 按有

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 ,公 司 ⒛⒛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 (或 股东代理人 )签 名及授权委托书及 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资料 显示 ,出 席会议的股东 (或 其股东代理人 )

共【34】 名 ,代 表股份数n20,597,“ 2】 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7.仰 】%,

其中  :
上海澄 明则 正 律 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出 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数 【7】 人 ,代 表股份

 19S,080,5%】 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 “】%;


       (2)参 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 】人 ,代 表股份 【25,517,106】 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   %。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 ,出 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为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

      经验证 ,现 场 出席公司 ⒛20年 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

     3、   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 ,公 司 ⒛20年 年度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 由董事会召集       ,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同 时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⒛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 ,公 司 2mo年 年度股东大会就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均获通过 ,通 过的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 ,其 表决程序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上海 澄 明则 正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 会法律 意 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罗 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uo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现 场 出席

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无 副本 。

       (以 下无正文 )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 页无正文 ,为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⒓ 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⒛21年 牛月 8日 出具,正 本壹式叁份 ,无 副本 。




负责人   :      吴小亮                见证律师   :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