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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罗顿:罗顿发展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19  

                           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 罗顿          编号:2021-080 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1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 178 号 C 座 27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2,940,92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23.4483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雪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6 人,其中董事、副总经理刘飞先生、独立董事李

        正全先生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高松先生、独立董事牟

        双双女士因工作关系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职工监事侯跃武先生因工作关系未能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3、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唐健俊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杨柳女士、副

        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颜廷超先生、副总经理蒋伟锋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工程公司与北京罗顿沙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2,604,197 99.6728          336,730          0.3272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控股子公
        司上海工程公
        司与北京罗顿
 1                       14,804,197 97.7760 336,730                   2.2240     0          0.0000
        沙河公司签订
        施工合同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联股东北京德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海口国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

罗衡机电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议案 1 回避了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奔霄、郑翔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