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06-16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0-023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和
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 4500 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
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
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安徽融智天骏新能
源汽车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和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我
司支付4500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传票》(案号:(2020)
苏1003民初1799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潍柴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钱栋 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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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梁 执行董事
被告二: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用波 执行董事
被告三: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台工业园江家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熊艳玲 执行董事
(二)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赔偿国补损失4500万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2017年4月13日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合同约定的两年期限内,被告
购入的150台车辆均未达到行驶至3万公里,造成原告至今无法申请国补资金。被告应
共同向原告赔偿上述150台车辆的国补损失4500万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扬
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会同律师事务所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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