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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06-16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0-023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和

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 4500 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

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

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安徽融智天骏新能

源汽车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和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我

司支付4500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传票》(案号:(2020)

苏1003民初1799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潍柴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钱栋 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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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一: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梁 执行董事

    被告二: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用波 执行董事

    被告三: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台工业园江家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熊艳玲 执行董事

    (二)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赔偿国补损失4500万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2017年4月13日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合同约定的两年期限内,被告

购入的150台车辆均未达到行驶至3万公里,造成原告至今无法申请国补资金。被告应

共同向原告赔偿上述150台车辆的国补损失4500万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扬

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会同律师事务所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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