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秘书人员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 盛卫宁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盛卫 宁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 陈留平 温德成 赵毅红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