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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星客车: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8-25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2-054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诉讼请求涉案金额: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
24,563,906.16 元;公司赔偿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损失 3,020,107.67 元;哈尔滨
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司支付货款 26,705,624.72 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
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黄石
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24,563,906.16元,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扬州亚星客车股
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投资者可查阅公告
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2)公司之后被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
民法院起诉,判令公司无偿更换车辆和零部件,无偿履行质保义务,并赔偿黄石市鸿
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停运损失3,020,107.67元,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6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
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
内容。
    (3)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哈尔滨市
                                       1
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司支付货款26,705,624.72元及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3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扬
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投资
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一审判决结果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寄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
苏1003民初72号、(2021)苏1003民初1008号、(2021)苏1003民初997号),具体判
决结果情况如下:
案      管辖
               原告    被告      标的额      诉讼理由          一审判决结果              目前进展
号      法院
(2     江苏   扬州   被告      24,563,90    买卖合同   1.被告 1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一审判决
021     省扬   亚星   1:黄石   6.16 元      纠纷       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购车款         阶段,被告
)苏    州市   客车   市鸿泰                            2300 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原        1 已上诉
100     邗江   股份   公共巴                            告律师代理费损失 1 万元。
3民     区人   有限   士有限                            案件受理费 165,168 元,保全
初      民法   公司   公司                              费 5,000 元,合计 170,168 元,
72      院            被告                              由原告负担 2,008 元,由被告
号                    2:何翔                           1、被告 2 共同负担 168,16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2     江苏   黄石   扬州亚    3,020,107.   买卖合同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一审判决
021     省扬   市鸿   星客车    67 元        纠纷       30 日内为原告 8 辆公交车更       阶段,原告
)苏    州市   泰公   股份有                            换符合标准的零部件。             与被告均
100     邗江   共巴   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 30,961 元,由原       已上诉
3民     区人   士有                                     告负担 30,881 元,由被告负
初      民法   限公                                     担 80 元。
100     院     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8号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2     江苏   扬州   被告      26,705,62    买卖合同   1.被告 1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一审判决
021     省扬   亚星   1:哈尔   4.72 元      纠纷       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阶段,被告
)苏    州市   客车   滨市浩                            26,705,624.72 元、逾期付款       已上诉
100     邗江   股份   达客运                            违约金及律师费 18,000 元;
3民     区人   有限   汽车有                            2.被告 2 对上述被告 1 的给付
初      民法   公司   限责任                            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997    院          公司                      案件受理费 175,418 元、保全
号                 被告                      费 5,000 元,合计 180,418 元,
                   2:姜琦                   由被告 1 和被告 2 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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