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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柴动力: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12-26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
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
段、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
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的有关规定。
    2、本规划的制定既要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可持续发
展能力,也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公
司的成长性或重大资金需求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和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条件下,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出差
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未来三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中
期分红或年终分红方案。
    4、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
提出预案。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每三年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并结合公司实
际经营状况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