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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柴动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全柴动力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8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 00119 号




致: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届监事会提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距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是 2023 年 4 月 20 日,与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公司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

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代表共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 149,588,0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435,599,919 股的 34.3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持有公司股

份 95,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35,599,919 股的 0.02%;均为截至到 2023

年 4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各项议案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律师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9,596,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9,596,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634,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流动资产损失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603,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 %;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9,634,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 %;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六)、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603,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596,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644,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3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644,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3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491,8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是否当选

                                       谢力:

                                       同意 149,588,085 票;

                                       徐玉良:

                                       同意 149,588,085 票;

                                       刘吉文:
选举谢力、徐玉良、刘吉文、徐明余、汪
                                       同意 149,588,085 票;
国才、顾忠长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                             当选
                                       徐明余:
独立董事
                                       同意 149,588,085 票;

                                       汪国才:

                                       同意 149,741,084 票;

                                       顾忠长:

                                       同意 149,588,084 票;
       (十二)、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是否当选

                                      刘国城:

                                      同意 149,588,085 票;

选举刘国城、郝利君、王宏星先生为公司 郝利君:
                                                                当选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49,588,084 票;

                                      王宏星:

                                      同意 149,664,585 票;



       (十三)、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是否当选

                                      黄长文:

选举黄长文、郑启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 同意 149,588,085 票;
                                                                当选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郑启斌:

                                      同意 149,639,084 票;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