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 00119 号 致: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届监事会提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距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是 2023 年 4 月 20 日,与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公司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 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代表共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 149,588,0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435,599,919 股的 34.3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持有公司股 份 95,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35,599,919 股的 0.02%;均为截至到 2023 年 4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各项议案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律师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9,596,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9,596,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634,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流动资产损失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603,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 %;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9,634,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 %;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六)、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603,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596,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644,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3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644,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3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491,8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是否当选 谢力: 同意 149,588,085 票; 徐玉良: 同意 149,588,085 票; 刘吉文: 选举谢力、徐玉良、刘吉文、徐明余、汪 同意 149,588,085 票; 国才、顾忠长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 当选 徐明余: 独立董事 同意 149,588,085 票; 汪国才: 同意 149,741,084 票; 顾忠长: 同意 149,588,084 票; (十二)、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是否当选 刘国城: 同意 149,588,085 票; 选举刘国城、郝利君、王宏星先生为公司 郝利君: 当选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49,588,084 票; 王宏星: 同意 149,664,585 票; (十三)、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是否当选 黄长文: 选举黄长文、郑启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 同意 149,588,085 票; 当选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郑启斌: 同意 149,639,084 票;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