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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柴动力 (6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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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5:00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全柴动力: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4-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王军、刘云霄        股票简称              全柴动力

  报告年度          2022年度         股票代码              600218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柴动力”、“发行人”
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截至2022年
12月31日。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作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3                                            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事项
        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相关当事人不存在需向上海证券
   4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诺的情况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5                                            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6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
     理 制 度, 包 括但 不 限于股 东 大会 、 董事
7                                                   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相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关制度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8                                                   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司的规范运行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发行人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发行人向上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10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券交易所报告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司给予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了密切配合,不存在因信息披露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正或补充的情况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 注 上市 公 司或 其 控股股 东 、实 际 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2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发生该等请况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                                                  相关方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况。保荐机构持续跟踪公共传媒
14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准确地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督导公司开展相关信息的披露工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作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 一 )上 市 公司 涉 嫌违反 《 股票 上 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5
     形;                                           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工作计划,并实施了现场检查
     质量
     持续督导期内,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
     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 四 )控 股 股东 、 实际控 制 人及 其 关联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17
     ( 五 )资 金 往来 或 者现金 流 存在 重 大异   生该等情况
     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
     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
     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18                                                  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
                                                    放及使用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全柴动力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全柴动力已按照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全柴动力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