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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阳光: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新冠疫情影响,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2 月 7 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 年 12 月 8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阳光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

                                     1
人、股权登记日、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 13:3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

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 13 点 30 分在江苏省

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 1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缪锋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3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24,991,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35.0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 610,441,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4.2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9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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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50,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8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

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关于子公司拟签订合作协议的议案》;

    2.《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多晶硅项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

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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