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圣济堂 公告编号:2019-008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桐梓化工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480,349,651 元及相应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判决生效后,将对公司本期 营业外支出增加约 1,795 万元;期后利润共计减少约 1,320 万元。 2015 年 1 月 28 日、1 月 29 日公司发布了《贵州赤天化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公 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 任公司涉及诉讼相关情况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9 日,公司发布 了《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 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 年 1 月 25 日,桐梓化工收到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5)黔高民初字第 68 号,现将该诉 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二公司”)与公司全 资子公司桐梓化工(原名: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9 日签订了《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 热电及公用工程设计采购施 工(EPC)总承包合同》,电建二公司承 包了该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460,436,515 元。工程完工后,桐梓 化工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工程款项:423,601,594 元,但电建二公司 认为桐梓化工还应支付 480,349,651 元及其产生的利息,而桐梓化工 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应按照合同签订的支付款项支付。因此,电建二 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并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做出了《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电建二公司的诉讼请求。 电建二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对本民事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 法院提起了上诉。2015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裁定,指定由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诉讼进行审理。 2015 年 6 月 26 日,贵 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事项。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桐 梓化工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收到该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二、诉讼请求 电建二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 2008 年 5 月 29 日签订的《贵州金赤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 (EPC)总承包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工程款项 480,349,651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工程款项 480,349,651 元的同期 银行贷款利息(其中 480,349,651×95%=456,332,168.45 元的利息自 2012 年 10 月 27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其中 480,349,651×5%= 24,017,482.55 元款项的利息自 2013 年 5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时 止); 4.判决确认原告对承建的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 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鉴定等费用。 三、诉讼进展情况 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桐梓化工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收到 该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桐梓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电建二公 司支付工程款 51,335,383 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48,768,613.85 元(51,335,383×95%) 的利息自 2012 年 10 月 27 日起计算,2,566,769.15(51,335,383×5%) 的利息自 2013 年 5 月 20 日起计算); 2.原告电建二公司对其施工的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 工程在 51,335,383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电建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22,039 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721,509.28 元由原告直接向本院申请退还),由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 限公司附带 1,463,730 元,被告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258,309 元。 合同有效的鉴定费 2,829,160.53 元,由被告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 有限公司负担 40 万元,由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负 担 2,429,160.53 元。合同无效的鉴定费 3,300,507.48 元,由原告中国 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 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判决在双方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双方不再上诉即生效。 判决生效后,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1).由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约 1,450 万元,按可使用年限 12 年 计提折旧,导致每年折旧费用增加约 120 万元。 (2).利息支出将导致本期营业外支出增加约 1,795 万元。 (3).综上,本次判决生效后将导致本期利润减少约 1,915 万元, 未来 11 年每年利润减少约 120 万元,期后利润共计减少约 1,320 万 元。 2.若其中一方提出上诉,以上判决不能生效,暂时无法估计对公 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 68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