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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济堂: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二)负责研究、审查、论证、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除非特别指明,本细则中凡述及薪酬政策与考核制度所
针对或适用人员的范围时所提及之“董事”均是指独立董事以外的董
事会成员,即:独立董事不在本细则所规范的薪酬及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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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二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该工作组日常具体工作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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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需要由委员会委
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3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会议材料、方案、决议和
记录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有关决议和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
签字,其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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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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