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昌九: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昌九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二)》之核查意见2017-04-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西昌九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相
关事项的问询函(二)》之
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昌
九生化”)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收到贵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
于对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
问询函(二)》(上证公函 【2017】0433 号)(以下简称“《问询
函》”)。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证券”、“财务顾问”)作为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赣州工投”)的财务顾问,现就本次股权转让收购人
江西航美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2017 年 2 月 20 日至 3 月 20 日期间, 赣州工投、江西省
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投集团”)和江西省工业投资公司(以
下简称“省工投”)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
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九集
团”)100%股权(项目编号 CQ17JX1000782)。挂牌截止时间内,
共有 8 家意向受让方向省产交所提交书面受让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
报名,只有 1 家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产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了
4 亿元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意向受让方报名审核结果及交纳交易保证
金等情况,江西航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航美”)可
确定为受让方。
2017 年 4 月 7 日,江西省产交所组织赣州工投、省投集团及省
工投与江西航美于南昌签署了关于转让昌九集团 100%股权的《江西
省产权交易合同》。本次交易事项将依法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在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
准后,上述合同正式生效。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
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
他人。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
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
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以及根据省产交所公告的昌九集团 100%股权转让要求,本次转
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江西航美以独立法人资格与昌九集团股东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与江西省工业投资公司签署了《江西省
产权交易合同》,拟受让昌九集团 100%股权。江西航美向省产交所
披露的信息显示,江西航美不存在联合受让的情况。
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美传媒”)虽为江西航美
的控股股东,但并未参与江西航美本次收购行为,不存在航美传媒通
过协议或者任何其他安排扩大其所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情
形,双方存在股权关联关系但在收购事项上并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以及根据航美传媒、江西航美出具的
声明,本次江西航美受让昌九集团 100%股权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因此,江西航美系昌九集团的唯一收购人,符合本次交易省产交
所的要求。
2、依据《收购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
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
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经公开信息查询及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江西航美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设立以来,未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
行为;经公开信息查询,江西航美自设立以来,未发现存在严重的证
券市场失信行为。另外,江西航美 2017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声明、
确认及承诺函》,承诺“江西航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所规定
的情形。”
因此,江西航美作为本次股权转让唯一收购人,不存在违反《收
购办法》第六条所描述的情形。
3、经核查,由于江西航美系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受让赣州工投、
省投集团与省工投合计持有的昌九集团 100%股权,属于间接收购昌
九生化 18.22%的股权,该等间接收购应适用《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
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第 19 号令,
以下称“《暂行办法》”)第五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
接转让”的规定,而《暂行办法》第五章未对收购人资格做任何限定。
因此,江西航美符合《暂行办法》对收购人有关规定。
二、收购人的诚信情况
经核查江西航美提供的工商底档材料及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江西航美的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江西航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5 年 8 月 5 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创业园标准公寓 B 栋 2 楼 27
号
法定代表人:姬连强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351326387C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企业信息咨询,从事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工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
融、保险、期货、证券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
有媒体发布广告,展览展示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企业管理咨询,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服装鞋帽、工艺品、机械设备、建材(危险化
学品除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根据江西航美出具的承诺函,江西航美自设立以来,未被采取非
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亦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
根据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17 年 4 月 21 日出
具的《证明》,“江西航美自 2015 年 8 月 5 日以来,能够依法申报
并缴纳各项税款,目前未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17 年 4 月 24 日出
具的《证明》,“江西航美自 2015 年 8 月 5 日以来,能够依法申报
并缴纳各项税款。”
根据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航美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起至今依法
经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过程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不存在因该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其他工商登
记事宜而对该公司或其股东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截至本证明出具之
日,该公司股东未就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在我局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江西航美《企业信用报告》(报
告编号:B2017041401919708),江西航美未与金融机构发生过信贷
关系。
综上,根据经公开信息查询及江西航美出具的承诺函,未发现收
购人有明显违反诚信的行为。
三、收购人的收购意图
根据江西航美出具的《关于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受让
目的和后续计划的说明》,江西航美收购昌九集团 100%股权,从而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18.22%股权,公司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上市公司
控制权,并计划积极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共同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
果。
综上,江西航美收购意图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财务顾问的意见
综上所述,经公开信息查询及江西航美出具的相关材料与承诺
函,本财务顾问认为:
1、江西航美作为本次股权转让唯一收购人,符合本次交易省产
交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描
述的情形;本次间接股权收购不违反《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的禁止性规定;
2、江西航美在工商、税务、征信系统等均未发现明显违反诚信的
行为;
3、江西航美本次收购意图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