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昌九:高管人员薪酬管理考核办法(2019年1月修订,待股东大会审议)2019-02-02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人员薪酬管理考核办法
( 2019 年 1 月修订,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 合
理确定公司高管人员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 的持续增长,实现公司资产的增
值保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由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 坚持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坚持薪酬收入以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等相结合,体现职位基本考核
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四)坚持经营者责任、贡献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五)坚持薪酬审计、考核完成后予以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 高管人员年度薪酬的构成及考核办法
第四条 高管人员年度薪酬的构成为基本薪酬+年终绩效奖金+单项工作考
核。
(一)基本薪酬:每月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按月平均发放。
(二)年终奖金:年终奖金与公司年度考核成绩、个人考核成绩、个人年
度在岗月数挂钩,具体由薪酬委员会负责考核实施后,具体如下表所示:
公司考 个人考 个人年终奖金实际发放金额(税前)=
核等级 核等级 年终奖金总额标准×企业考核系数×个人考核系数×个人在岗月数/12
A 年终奖金总额标准×120%×在岗月数/12
A B 年终奖金总额标准×100%×在岗月数/12
C 0
1
A 年终奖金总额标准×100%×在岗月数/12
B B 年终奖金总额标准×80%×在岗月数/12
C 0
C 0
注:
1. 公司考核等级分为三级:A 级(企业年度经营指标完成率≥100%),B 级(企业年度
经营指标完成率≥80%),C 级(企业年度经营指标完成率<80%)。
2. 个人考核等级分为三级:A 级(个人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率≥95%),B 级(个人年度考
核指标完成率≥80%),C 级(个人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率<80%)。
3. 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率超过 150%的,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利润
留存情况提出超额奖励方案。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高管人员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公司可以设立单项工作考核奖惩。在考核期内实现投融资、专项工程、
技措技改、安全、环保、节能、企业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或者
国家级荣誉嘉奖等重大成果奖等,可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对相关高管
人员实施单项工作奖励。
第三章 考核实施程序
第六条 在经营年度开始之前,高管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制订
工作计划和目标,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其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
签订目标责任书; 其他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与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 目标责任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及各高
管人员所分管的工作制定, 目标责任书应对高管人员的工作计划与目标中的各
项内容予以核定。
第八条 高管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高管人员年度薪酬考核的主要
依据。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高管人员虽经努
力但无法扭转的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所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有权调整高管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高管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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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主要依据各高管人员签署的年
度目标责任书)和程序,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结合个
人履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第十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
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完成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考
核对象。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在收到薪酬考核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
周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裁决。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个人没有异议,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通过后由公
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实施。
第四章 高管人员年度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年薪计入公司工资总额(效益工资),包括领取的各
种工资、奖金等收入,公司应进行专项记录。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就高确定
薪酬。
第五章 董事 、 监事津贴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 72,000 元/年(税前)。
除独立董事以外,公司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经营利润达到人民币 1,000 万元
以上时,对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监事 发放津贴:董事长津贴为
27,600 元/年(税前),董事(非独立董事)津贴为 21,600 元/年(税前);监
事会主席津贴为 20,100 元/年(税前),监事津贴为 9,600 元/年(税前)。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津贴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行年薪制的高管人员,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
税的缴纳等按照国家、江西省或劳动关系履行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以及公司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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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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