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昌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10月修订)2019-10-19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9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与投资者、公共媒体、社会大众之间的信息传递与沟通,完善公司经营
结构及治理结构,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社
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与认知,塑造企业文化,践行公众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公
司的投资价值,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有关规范、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及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利用合法合规的方式,通过充分、有效的
信息披露,建立或增强与公司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资者”)
以及社会公众的双向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以及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可主动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
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有效了解公司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遵循客观、真实和准确的
要求,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开拓创新沟通方式,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投资者问答;
(十三)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沟通方式。
第七条 公司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司公告披
露的报纸为指定信息披露报纸。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
布。公司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发出,不得以新
闻发布、答记者问或其他形式取代公司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层次、多维度、多渠道、多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
成本,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参与提供便捷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重视参与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根据情况利用电子邮箱、网
络论坛、互联网公众平台或通过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接受投资者提
出的问题与建议,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恰当答复或回应。公司在前述沟通平台中
应当注意避免不公平披露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咨询电话由公司证券部专
人负责,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有效接通应答。咨询电话如有变更应尽快公
布。
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或媒体机构等到公
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
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不公平披露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
资者、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
沟通中不公平披露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
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实施包含融资工具的方案时按规定举行路演。公司路
演活动可以同步采取网络等方式,为投资者参与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为有效践行企业环保与社会责任,公司鼓励向
投资者、投资机构或分析师提供电子版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及
其代表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事务。公司其他部门、下属各分(子)公司由部门经理或下属(子)分公
司负责人指定人员承担投资者关系有关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可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内部协调机制、内部工作规范,并督
促公司及各部门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研究社会经济政策、公众舆论趋势,统计分析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
报道等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采取适当渠道与方式进行发布,
建立以网络互动、现场互动以及专题分析、路演等多渠道的沟通联络方式,提
高投资者与公司的互动频率及沟通质量。
(三)媒体关系及公共关系。建立与媒体、其他上市公司、商业合作伙伴、
行业协会、公益组织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友好的沟通机制,
制定公司面临重大媒体或公众事件时的预案与方案,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有:
(一)全面掌握、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
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
者进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
(二)负责筹备组织股东大会,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
议、网络会议和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投资者关系”专栏或互联网平台、投资者问答
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负责接听应答投资者热线电话、电子邮箱,方便投资
者查询和咨询;收集整理投资者关注热点报告,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反馈投资者
关注热点;
(四)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其对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密切接触,形
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公司外聘
中介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未经公司程序审批,不得发表与公司相关或导致公司
限于公众争议的言论。
第五章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运营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树立“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依靠投资者、回馈投资者”
的投资者关系服务理念,践行企业文化,持续深入提升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及运
营标准,不断完善投资者关系各项工作制度及规范。
第二十二条 将投资者关系工作列入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部门负责人培训、考核的指标,不断提升公司对投资者工作的认同程度,为
企业经营运作和资本运作奠定良好基础。
公司积极探索投资者关系培训定期化、常态化机制,实现投资者关系培训
在员工培训中的高频、有效覆盖。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的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
报告分(子)公司的重大收购、出售资产、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诉讼等
可能引发投资者普遍关切的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及时全面掌握
公司动态,及时做好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的选拔淘汰机制,不断提升
投资者一线服务人员的工作素养。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响
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对服务投资者态度不端正、服务投资者制度落实不力、
投资者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公司视情形采取内部人事、问责措施。
第六章 公司媒体关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媒体关系范畴:
(一)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以外、统一组织实施、通过各类媒体渠道进行
的对外信息披露活动;
(二)处理公司媒体采访、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及有关事务;
(三)公司品牌推广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媒体关系工作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坦诚相待
(二)开放共享、积极主动
(三)尊重合作、和谐共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媒体关系的部门及职责:
(一)证券部是公司媒体关系管理、对外信息发布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重大信息、敏感信息或新闻信息的发布的识别、审核、披露与监督;
(二)根据实际情况,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分)公司需开展媒体广告
投放、品牌塑造和推广、舆情监测等媒体合作服务或接受媒体调查采访的,需
填报信息披露事项备案清单,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分管领导批准,再统一交由
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董事长依次审核同意后,予以签署相关媒体合
作协议或接受媒体正式采访。
(三)媒体关系活动授权应以书面授权为主,如确属紧急情况,可经董事
长口头授权,事后(至迟二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应当向证券部补办授权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媒体关系对接及流程
(一)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发言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如因工作需要,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或经授权的公司有关业务负责人为公司临时发言人。
(二)公司证券部为媒体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公司发言人权限授予与
备案、草拟具体发言内容、媒体关系对接、舆情后续跟踪等具体事务。
(三)未经公司授权,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媒体(含网络自
媒体)的采访或公开发布任何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公司任何人员未经公司流程
发布的信息、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由该人员承担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
(四)媒体采访前向公司提供采访提纲,对应业务部门根据采访提纲制定
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经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或董事长逐级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内容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
所属部门或内容版块、联系方式、希望进行访谈的对象、采访调查的时间、采
访问题等。
(五)媒体采访由公司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安排,受访部门、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
(六)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应保持与其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复核后予以播发授权,由相关业务部门、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或董事长逐级核查,确保该媒体所发布最终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客观
实际情况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七)媒体采访报道发布后,应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
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及时向公司进行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
低。
(八)如公司部门或个人因故意或疏忽,导致信息发布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和损失时,公司有权视情况对违反媒体关系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员进行问责处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公司公共关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共关系范畴:
(一)与社会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学术机构的交往、沟通或合作;
(二)与公司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的非商业性往来、沟通或合作;
(三)其他与公共关系相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共关系秉承“信息传播、关系协调、辅助决策、增进认
同”理念开展与实施,公司董事长统筹管理公司公共关系事宜。
第三十三条 除公司另有细则规定外,公司公共关系管理事项参照本制度其
他章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