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昌九: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3-28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支付 2019 年度财务和内控
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
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的立场和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同意支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所”)2019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人民币 47 万元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 18 万元。
中兴所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
间,中兴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履行了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我们同意中兴所为公司 2020 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2020 年度
审计费用为 47 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18 万元人民币,同时将《关于公
司 2020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薛 镭 李 飞
史忠良 刘 萍
202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