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介聘 任相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的立场和判断,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调整后的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公司本次重组事 项的相关工作具有胜任能力和执业资质,调整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合理。独 立董事同意调整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薛 镭 李 飞 史忠良 刘 萍 2020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