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九生化: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21-04-1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
石门一路 2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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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4 月 12 日
致: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昌九生化”或“公司”)的委
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昌九生化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依照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相关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昌九生化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
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并就有关事项向昌九生化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昌九生化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昌九生化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昌九生化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星期一)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嘉里大酒店 3 层北京厅召开,同时,本次股
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
根据昌九生化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公告的《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385,457,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46.8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昌九生化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27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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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430,969,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2.3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昌九生化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昌九生化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昌九生化的部分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3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7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01 关于选举葛永昌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02 关于选举隗元元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03 关于选举 James Min ZHU 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04 关于选举卢岐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05 关于选举李季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06 关于选举宋雪光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 关于选举虞吉海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02 关于选举文东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03 关于选举李青阳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9.01 关于选举许瑞亮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9.02 关于选举魏佳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 6 项至第 9 项议案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中,第 1 项至第 6 项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第 7 项至第 9 项议案
为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第 2 项、第 4 项及第 5 项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
过,即同意该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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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上述第 1 项、第 3 项及第 6 项至第 9 项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
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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