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3-25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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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2011 年 3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5 日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了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2011 年 3 月 25 日上午 8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河北省沧州市永济
东路 20 号沧州大化集团公司办公楼第一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
桂春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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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截至 2011 年 3 月 2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45,339,479 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额的 56.04%。
3、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
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2、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清点了
表决票。根据清点人代表在清点后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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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谭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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