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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沧州大化:关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2014-03-22  

						     证券代码:600230           股票简称:沧州大化    编号:2014-13 号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致: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4)-04-018 号

    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沧州大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2014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了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表决方式、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时间为 2014 年 3 月 19 日下午 13:30,地点在河
北省沧州市永济东路 20 号沧州大化办公楼第一会议室。

     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3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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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4 年 3 月 19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武洪才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截止 2014 年 3 月 1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0 人,代表股份 146,172,97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的 56.37%。

    3、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了表
决。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清点
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第五项议案《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2013 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 2014 年度计
划的议案》未获通过,其他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
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
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特此公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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