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14-05-24
证券代码:600230 证券简称:沧州大化 编号:2014-29 号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3]1447 号)批准,沧州大化公开增发股票 34,856,596 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 10.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64,599,994.16 元,扣除发行费用
38,684,855.8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25,915,138.31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
第 01560005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1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
(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本次公开增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5 亿元,在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万元)
1 年产 5 万吨 TDI 技术改造项目 44,613.81 43,000
2 二硝基甲苯(DNT)技改项目 8,406.59 4,000
3 13.5 万吨/年硝酸项目 20,927.00 20,000
4 16 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 45,696.00 38,000
合 计 105,000
如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
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如出现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不足项目资金需求部分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
决。
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本次公开增发募集资金净额为 325,915,138.31 元,不足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 1,050,000,000.00 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公司拟将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置换 16 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足
项目需求部分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16 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款项合计人民币 468,457,770.19 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的金额为 325,915,138.31 元,未超过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拟投入该项目的募集
资金额。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以自筹 拟置换预先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资金预先投入金 自筹资金金额
额
16 万吨/年
1 456,960,000.00 380,000,000.00 468,457,770.19 325,915,138.31
离子膜烧碱项目
合 计 456,960,000.00 380,000,000.00 468,457,770.19 325,915,138.31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4]第 01560032
号《关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
的鉴证报告》,对上述事项予以确认。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 32,591.51 万元置换
16 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 6 个月。
四、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2014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以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的事项进
行审查,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程序合法、合规。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沧州大化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
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国泰君安对沧州大化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沧州大化以 2014 年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安排:(1)符合公司发展方向,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
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
金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2)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 32,591.51 万元
募集资金用以置换 201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公司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 上网公告文件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4]第 01560032
号《关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
的鉴证报告》;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七、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4]第 01560032
号《关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
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