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6-11
第一次临时股东
沧州大化 2014 年第 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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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股份有限公
致:沧州大化
嘉源律师
北京市嘉 所
大化股份
关于沧州大 公司
20014 年第 时股东大 法律意见书
源(2014)-04-0663 号
嘉源
大化股份有限
受沧州大 下简称“公司”)委托, 嘉源律师事务
以下简称“本
(以 本所”)指派 了公司 2014 年第一次 东大会(以下
大会”),并根据《中华
称“本次股东大 华人民共和 公司股东大会
》、《上市公
》及《沧州大
则》 大化股份有 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的召集与召开
序、出席会议议人员的资格 程序等事项出 见证意见如下下:
东大会的召集
一、 本次股东 程序
第五届董事
1、 2014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 议召开公司 2014
次会议决议
第一次临时
年第 时股东大会。
司于
2、 公司 2014 年 5 月 24 日 媒体上以公告 出了股东大会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 会议通知载 地点、会议表
的日期、地
式、出席会
方式 会议股东的登 联系人等。
3、 2014 年 6 月 10 日上午 8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 北省沧州市永
州大化办公
东路 20 号沧州 议室如期举 董事长主持。
由武洪才董
律师核查,本
经本所律 会的召集与 法律、法规和
符合有关法
性文件的规
范性 规定。
次股东大会的
二、 出席本次 格
星期四)下
1、 截止 2014 年 6 月 5 日(星 国证券登记结
束后在中国
公司 公司登记在册
司上海分公 全体股东均有 会,
本次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
形式委托代
面形 代理人出席会 加表决,该股 司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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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51,027,516 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1.34%。
3、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
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清点了
表决票。根据清点人代表在清点后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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