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7-01
第二次临时股东
沧州大化 2014 年第 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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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上
化股份有限公
致:沧州大化
嘉源律师
北京市嘉 所
大化股份
关于沧州大 公司
20014 年第 时股东大 法律意见书
源(2014)-04-0775 号
嘉源
大化股份有限
受沧州大 下简称“公司”)委托, 嘉源律师事务
(以 本所”)指派
以下简称“本 了公司 2014 年第二次 东大会(以下
大会”),并根据《中华
称“本次股东大 华人民共和 公司股东大会
》、《上市公
》及《沧州大
则》 大化股份有 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的召集与召开
序、出席会议议人员的资格 程序等事项出 见证意见如下下:
东大会的召集
一、 本次股东 程序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
1、 2014 年 6 月 13 日,公司 召开公司 2014
第二次临时
年第 时股东大会。
司于
2、 公司 2014 年 6 月 14 日 媒体上以公告 出了股东大会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 会议通知载 地点、会议表
的日期、地
式、出席会
方式 会议股东的登 联系人等。
次股东大会
3、 本次 票表决和网 的方式召开。
决相结合的
次股东大会
4、 本次 的时间为 20014 年 6 月 30 日下午 2:30,地点
北省沧州市
河北 大化办公楼
市永济东路 20 号沧州大 室。
次股东大会
5、 本次 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系统进行网络
的时间为 20014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0,下午 1:000-3:00。
票的
6、 2014 年 6 月 30 日,本次
次股东大会 举行,现场会
通知如期举
公司董事长
由公 长谢华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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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截止 2014 年 6 月 2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7,063,48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的 2.40%。
3、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
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了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清
点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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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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