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独立董事意见(二)2016-03-24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
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2015 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 2016 年度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沧州大化与关联人之间正常购销往来和辅助服
务,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沧州大化董事会人数 9 人,关联董事 2 人,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后董事会参加表决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其表决程序合法,规范。
2、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精神,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为:截止 2015 年底,
公司未到期贷款担保均不属于违规担保,每笔担保均依照《公司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审
批程序,被担保对象 TDI 公司采取资产抵押方式进行等额反担保,公司累计担保数量未
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和“通知”规定范围,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关于对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提名增补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新聘的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6、关于子公司拟放弃购买沧州大化集团公司土地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新星工贸公司取消收购大化集团土地计划,未损害中小股东
和公司的利益;公司对该事宜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
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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