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沧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16-08-10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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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
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
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
档保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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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应惩戒
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亦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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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知情
相关知情人是否
人登记表或内幕 □是 □否 □是 □否
已书面承诺保密
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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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信息知情人所属 知情人身份证号
序号 知情人姓名 知情人身份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信息方式
部门、职务 码
注1 注2
注: 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
东董监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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