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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沧州大化: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10-22  

                               证券代码:600230           股票简称:沧州大化            编号:2020-41 号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提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备案等相关事项。具体
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年内转让给职工。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含 3 名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 1 人。



    本公司章程除上述修改外,其他条款无修改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指派专人
办理变更备案事宜。

      特此公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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