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沧州大化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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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446
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
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表决方式、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30,地点在河北
省沧州市永济东路 20 号沧州大化办公楼第一会议室。
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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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的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6、 2021 年 8 月 26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副董事
长钱友京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截止 2021 年 8 月 23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90,937,46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5.6137%。
2、 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和本所律师(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审议。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本所律师(视频方式)、一名股东代表和
一名公司监事代表清点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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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票:190,696,884股,反对票:240,58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0%,表决通过。
该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有效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选举郭新超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票:190,696,884股,反对票:240,58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0%,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表决情况:同意票:229,46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171%),反对票:240,58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2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
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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