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文化:诉讼进展公告2014-12-19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 2014—142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及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收
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执行通知书涉案金额为:公司及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支付太原市仙居园发展有限公司欠款 1,145 万元;负担案件
受理费 54,262 元,其他诉讼费用 5,000 元,申请执行费
78,909.26 元。
该案件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因太原市仙居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居园”)与山西广
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金正光
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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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4)并执字第 299 号,现将该案件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9
日,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仙居园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山西金正光学向仙居园借款540万元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借款
期限为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2年1月22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2%,
逾期不还按日利率0.1%计算罚息。公司同意用天龙大厦租金收入代
偿。
截止2014年6月30日,山西金正光学账载对仙居园借款本金为540
万元,欠息822万元。
2014年8月26日,公司代山西金正光学偿还仙居园300万元。
截止2014年9月30日,山西金正光学账载对仙居园借款本金为240
万元,欠息885.56万元。
2014年7月,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仙居园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山西金正光学与本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
保。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4)并民初字第
454号。2014年10月31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调
解书(2014)并民初字第45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4—129号公
告)。
二、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公司、山西金正光学与太原市仙居园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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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并民初字第454号调
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仙居园于2014年11月11日向太原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及山西金正光学自本通知书
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仙居园支付欠款1,145万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54,262元,其他诉讼费用5,000元,申请执行
费78,909.26元。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2014年9月30日,山西金正光学账载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11,255,600元,该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
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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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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