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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水文化: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5-03-21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 2015--026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关于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的回复》,公司九名董事中六名董事同意,三名董事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发表了相关意见。



     2015 年 3 月 13 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本公司”“山水文化”)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问询函》(上证

公函【2015】020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针对诉讼

涉及的事项对公司目前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的影响进

行充分评估,详细说明具体影响;并请相关财务顾问或保荐人发表意

见。同时,请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内容进一步核实

诉讼涉及的相关情况,若有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到《问询函》,公司高度重视,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汇

报,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通报,分别组织相关人员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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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会议,并组织中介机构向时任公司董事长黄国忠先生进行现场访

谈。

       之后,公司就了解到的情况对该诉讼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14 年 6 月 27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

下简称“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签署了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贰仟万元,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借款用途为广告费,自首次放款日起

计,到期日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 6 个月内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公司与青岛和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青岛和田生物”签署了《委托担保合同》,由青岛和田生物为

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了贰仟万元质押保证担保,由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

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财产提供反担保,由黄国忠个人和丁

磊个人以其财产提供反担保。

       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账户(账号为:

72005570018010130170)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收到的该笔借款 2000 万

元,并于当日委托银行支付给全资子公司太原天龙恒顺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顺贸易”)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账户

(账号为:372005570018010130896),当日恒顺贸易根据黄国忠的

委托付款书将 1500 万元支付给青岛农新养殖专业合作社。2014 年

6 月 30 日恒顺贸易支付给黄国忠个人账户 500 万元。

       2014 年 9 月 26 日交通银行青岛崂山支行将公司账户(账号

为:372005570018010130170)余额 42,476 元,划入本公司在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贷款账户(账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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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05570900000020781)归还了该笔借款的本金;2014 年 9 月 28

日,银行直接将青岛和田生物在交通银行青岛崂山支行账户(账号为:

372270012620100006799)所质押的资金 19,957,524 元,划入本公

司 在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崂 山 支 行 贷 款 账 户 ( 账 号 为:

372005570900000020781)归还了该笔借款的剩余本金。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账载应付黄国忠个人往来款 2523.66 万

元(履约保证金、欠款本金及利息)。

     上述情况公司已经进行过信息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3 月 13 日发布的临 2015—020 号公告)。

     根据董事会专题会议中相关人员对上述事项的情况汇报,公司对

相关开立账户及销户事宜的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1、2014 年 6 月,时任公司总经理打电话给李珍珍,要求向公司

总经理办公室借出相关证照以便开立账户之用。李珍珍即向时任总经

理办公室经理借出公司相关证照(未含相关印鉴)交给时任总经理。

     2、2014 年 8 月初,公司时任总经理委托李珍珍将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以下简称“青岛崂山支行”)相关贷款资料

交给财务总监,资料为公司与青岛崂山支行签署的《借款合同》、黄

国忠和丁磊个人与青岛崂山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广西印

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崂山支行签署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原件各一份;支付给青岛农新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

简称“青岛农新”)转账支票存根【支票号码:01358957】原件一张,

金额 1500 万元;太原天龙恒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贸易”)

支付给青岛农新进账单原件一张,金额 1500 万元;恒顺贸易支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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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忠 500 万元结算业务申请书【编号 57573568】原件一张和回单

凭证原件一张;黄国忠委托恒顺贸易付款 1500 万元给青岛农新的《委

托付款书》复印件一份。由于收到的原始单据不全,不能完整反映业

务全貌,故公司没有及时入账,并催促公司时任总经理补充单据。

     2014 年 10 月,财务总监询问时任总经理该笔贷款是否归还,归

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情况等,未能得到准确答复,故财务总监将以上获

得的资料交给财务部,并安排财务部与青岛崂山支行电话联系,获取

相关单据。之后又与公司时任总经理丁磊联系,希望安排人员去银行

柜台获取相关单据。银行回复要求公司出具介绍信查询相关流水。

     3、2014 年 11 月,因李珍珍为恒顺贸易的法人、总经理,丁磊

让李珍珍携带公司相关证照及印鉴去青岛销户。之后把相关凭证交给

财务部相关人员保管。

     4、2014 年 11 月,公司财务收到李珍珍交来的公司和恒顺贸易

青岛崂山支行销户资料原件一套,《交通银行受托支付委托书》原件

一份,借款凭证原件一份,进账单原件一份,交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

【票号:01358838】原件一份。2014 年 11 月公司财务根据从银行获

取的相关单据,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与中介机构共同向时任公司董事长黄国忠先生进行访

谈了解到:在青岛分行放款后,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

山支行开设两个账户:其中账号“372005570018010130170”为山水

文化户名,账号“372005570018010130896”为恒顺贸易账户。2,000

万资金首先进入“372005570018010130170”账户,并在当日进入

“372005570018010130896”恒顺贸易账户。其后,黄国忠签署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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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书,委托恒顺贸将 1,500 万元支付给青岛农新养殖专业合作社(下

称“青岛农新”)。

     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及中介机构对黄国忠的访谈记录主要内

容如下:关于该笔 2,000 万元借款的动议,是时任总经理提出,因黄

国忠本人为山水文化 2013 年底的保壳支付了大量的现金,手里的现

金非常有限,后来准备把山水文化资产(天龙大厦)盘活,但因该资

产轮候查封太多,很难解决,因此希望手上有现金才能解决上市公司

的债务;关于 2,000 万元借款的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相符,是因为从银

行的角度,写成实际用途审批流程很麻烦,因此当时就简化处理;关

于借款合同签字事宜,其本人曾到过青岛签过一系列的字,但具体有

哪些,目前尚不清楚;关于 2,000 万元借款以及山水文化当天开设账

户并当天划出:对细节不太了解,具体都是时任总经理安排操作,但

委托付款书由其本人亲自签署;关于青岛农新与黄国忠及时任总经理

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黄国忠称其本人与青岛农新无任何关系,

是否与时任总经理有关系目前不清楚;关于 1,500 万元资金为何划到

青岛农新账户,当时说是为了融资需要,具体细节不清楚,实际用途

为盘活资金;关于 500 万元的具体用途不明;关于与青岛和田生物的

诉讼事项:在山水文化通知其之前,黄国忠本人称未收到任何相关的

法律文书;关于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流程:黄国忠本人曾提醒过按照

流程来做,但最后也没做。



     综上,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存在内控缺陷,主要问题如下:

     1、在签署该笔银行借款相关协议时,使用了公司公章、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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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但无印鉴使用审批和登记记录。

     2、操作过程未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

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公司财务对开立账户不知情,目前

仍不清楚具体经办人。2014 年 6 月,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 岛 分 行 崂 山 支 行 开 立 新 账 户 ( 372005570018010130170 、

372005570018010130896),但该账户的开立未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公司高管人员批准。

     3、 2014 年 6 月,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借款

2000 万元时,公司内部无审批流程和手续,财务部门未及时入账。

该笔借款支出时,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财务

支出审批核决权限履行相应的程序,亦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4、非公开发行事项履约保证金提前支取以及支付关联方欠款,

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目前,上述事项已对目前进行的非公开发行事项造成重大影

响(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因此,公司不能确定上述事项

及其已造成的影响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产生的影响。

     关于诉讼事项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责成管理层尽快彻底核查,

并对该事项反映出的公司内控缺陷提出整改和补救措施,按照相关规

定进行处理。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拟按照上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规定开展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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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将根据目前情况及后续进展,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会按要求和规定及时向投

资者充分提示风险。


     关于上述回复内容,尚有部分董事认为:公司在签署该笔银行借

款相关协议时,使用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但

无印鉴使用审批和登记记录,这里有事关责任人的问题,按规定财务

专用章应由财务总监保管,在此借款相关合同及协议中,是怎么能用

上财务章,财务总监应付什么责任要说清楚;希望当事责任人实事求

是披露事实真相,回复函及公告中上述四点问题以“公司”的名义为

当事责任人推卸责任,避重就轻;对上述事件过程的交代仍不清楚,

仍存在疑问,不知道公司的确是因当事人不配合而不了解事情的真相

还是调查不力,甚或仍有隐瞒。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应该将不配合之

处讲出来,不应保护哪些人,应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财务顾问发表的意见。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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