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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水文化:诉讼进展公告2015-04-14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 2015--037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已下达

     民事判决书(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 409 号。

      珠海金正电器有限公司(被宣告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以下

     称“珠海金正电器”)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民事判决书涉案的金额:

          (1)珠海金正电器向原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

     下称“原告”、“中国教学仪器”)偿还欠款本金 11,420,180.63

     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11,420,180.63 元为本金,从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30%的

     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2)本公司对判决所确定的另一被告珠海金正电器的债务

     在 8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珠海金正电器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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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800 万元范围内产生的违约金(800 万元为本金,从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30%的标准

     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 年底公司已对珠海金正电器的 800 万元债务的担保全额

     计提担保损失。

      公司认为,作为珠海金正电器欠中国教学仪器 800 万元的担

     保方,只应在 8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于该诉讼

     事项,后续公司拟提起上诉。



     因珠海金正电器与中国教学仪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 年 4

月 9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 409 号。

     因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以下

称“珠海市斗门区法院”)曾于 2014 年 7 月给公司下达民事裁定书

(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 409 号、第 409-1 号、第 409-2 号,于

2014 年 10 月下达(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 409-3 号民事裁定书(详

见公司发布的临 2014-126 号公告)。现将该案件及裁定书、判决书的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公司为原子公司珠海金正电

器欠中教仪器800万元货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经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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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拟向法院提请珠海金正电器破产。珠海金正电器2012年10

月31日后已列入被宣告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本公司不再将其纳入合

并报表范围。

     截止2014年6月30日,公司为珠海金正电器欠中国教学仪器800

万元货款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未发生变化。与年初确认的金额一致,

担保损失仍为800万元。

     详细内容见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

     2014年7月,因上述事项,中国教学仪器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人民法院起诉珠海金正电器与本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财

产作担保,要求对珠海金正电器及本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分别下达民事裁定书(2014)珠斗

法民二初字第409号、第409-1号、第409-2号、第409-3号。裁定:

     对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9号房产予以查封

(轮候),查封限额为400万元;对本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

结限额为400万元;对本公司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400万元;

对本公司在广西山水盛景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

400万元(查封期限:2014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止)。

     对中国教学仪器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物的位于斗门区乾务镇五山

虎山村(朗仔角)的土地(证号为C6576758号,权属人:珠海市骏星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查封。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临2014-12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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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法院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中国教学仪器、本公司、珠海金正电器买卖合同一案,广东省珠

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并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

11,420,180.63 元。

     2、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11,420,180.63 元为本金,从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3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止)。

     3、被告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

定的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在 8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4、被告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

定的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在 800 万元范围内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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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以 800 万元为本金,从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3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中国教学仪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02,014 元,由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其

中 71,462 元由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山西广和山水文

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为珠海金正电器欠中国教学仪器 800 万元货款提供的连带

担保责任,已在 2012 年底全额计提担保损失。

     公司认为,作为珠海金正电器欠中国教学仪器 800 万元的担保

方,只应在 8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于该诉讼事项,

后续公司拟提起上诉。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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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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