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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水文化:关于涉及开立银行账户与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事项的公告2015-08-11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 2015--080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开立银行账户与出具商业承兑汇票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获悉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存在银行账户的相关情况

     2015年6月底,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向管理层汇报称:公司

财务在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存在一个账户,该账户于2014年8月开

立,不是本公司人员办理,该账户购买了125张商业承兑汇票。截至

其汇报时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中撕毁1张,并开具了42张,且已将

其中一张汇票(票号:0010006222166268;票面金额:20,000,000

元)支付给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禄粮油”)。

     2015年7月初,公司责成相关人员收回上述125张商业承兑汇票中

的123张(包括已开具汇票和未开具的空白汇票),尚有两张商业承

兑汇票未收回,用途及具体金额不详。



     二、公司收到《律师函》的相关情况

     2015年7月8日,公司收到浙江天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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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油能源”)委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要

求公司认真履行票据到期承兑。

     《律师函》主要内容为,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

禄肥料有限公司、单晓昌、刘嵩于2013年3月19日向浙江天油能源借

款,江苏永禄粮油为上述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公司于2015年2

月11日向江苏永禄粮油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山西广和

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票号为:0010006222166268号,票面金

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15年2月12日,江苏永禄粮油将该汇票

为“债务人”(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

司、单晓昌、刘嵩)向“债权人”(浙江天油能源)作出了票据质押

担保。鉴于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发布《关于声明原印鉴作废的公告》

(临 2015—033号),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要求公司就以公司名义出

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负责。



     三、公司核查及采取措施的相关情况

     公司管理层获悉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存在银行账户及以公司

名义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等事宜后,意识到事态严峻,向有关部门进行

了汇报,并根据《律师函》中提供的联系方式,要求提供函中提到的

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文件。

     之后,公司发函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向其申请查询该账户的

印鉴复印件、经办人证件复印件以及开户所需相应证照的复印件以便

核实开户所需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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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回复本公司:开户预留印鉴为公司财务章及法人黄国忠名章,授权

经办人为黄岳斌。

     根据公司财务总监的汇报及说明:公司于 2014 年 8 月在四川省

南充市商业银行开立过一个账户,该账户一直不在财务部控制下,账

户开立时财务部并不知晓。根据整改报告的要求需要尽快办理销户手

续,在其了解账户相关情况中,听说该账户开具过商业承兑汇票,具

体情况并不知晓,需要去银行销户才能知道具体情况。

     2014 年 10 月 23 日,应年审会计师预审的要求,财务部打印了

《已开立银行账户查询清单》,该清单中已列明南充银行账户的存在,

并显示该账户是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开立的。2015 年 6 月,因半年

报需要该账户对账单并销户,在了解该账户相关情况中,听说该账户

开具过商业承兑汇票,就及时汇报给新任管理层。



     2015 年 8 月 6 日,公司收到浙江天油能源通过传真发来的《担

保函》《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采购合同》《验收合格报告》《借款

合同》等相关文件。

     《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传真件盖有预留公司财务专用章及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主要内容称,本公司向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永禄粮油”)开出商业承兑汇票一笔,金额两千万元,

出票日为 2015 年 2 月 11 日,到期日为 2015 年 8 月 11 日,出票人为

本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永禄粮油,并保证在到期日无条件兑付该商业

承兑汇票,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具有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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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保证期限自 2015 年 2 月 11 日起至持票人全部

收回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之日止。保证范围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记

载的承兑金额、因违约产生的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持票人为

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

执行费、差旅费等)。

     《采购合同》(传真件盖有公司公章,没有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具

体签署日期)的主要内容为,本公司作为甲方向乙方江苏永禄粮油购

买水稻事宜,单价 3200.00 元/吨,数量 18750 吨,总价为 6,000 万

元。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货;结算方

式为,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货物且双方验收合格之日,甲方以商业承

兑汇票支付足额货款,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验收合格报告》(传真件盖有公司公章,没有签收人签字及签

署日期)的主要内容为,卖方为江苏永禄粮油,买方为本公司。根据

买卖双方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卖方已按合同约

定交付水稻 18750 吨,质量符合国标三等要求,买方已验收完毕且已

收取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无任何异议。



     公司随即于2015年8月6日、2015年8月7日分别向开立上述银行账

户时任董事长黄国忠先生、时任总经理丁磊先生;出具商业承兑汇票

时任董事长王欣先生、总经理陆晖先生;公司财务总监康婷女士;监

事会主席李珍珍女士等相关人员就上述事项进行书面问询。根据上述

人员的回复,公司了解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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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4年8月在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开立账户一事:时任董

事长黄国忠在2015年8月6日收到公司的问询函之前不知晓该账户的

存在,也未授权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办理;时任总经理丁磊先生在2015

年6月才知道公司在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开立账户一事;该账户设

立时,王欣、陆晖尚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知晓,王欣于2015年3—4

月公司编制2014年年报期间经会计师审计环节知晓公司在四川省南

充市商业银行开立有账户;陆晖于2015年2月财务部在向其汇报整改

工作时了解到存在此账户,且财务总监说明该账户开立未履行公司相

关程序,也并非财务部相关人员开立;公司财务总监康婷不知晓开立

该账户事宜,是财务部于2014年10月23日应年审会计师预审的要求打

印了《已开立银行账户查询清单》时才知晓该账户的存在,该账户一

直不在财务部的控制下;公司监事会主席李珍珍不知晓相关人员在四

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开立了账户一事,直到2014年11月公司财务部到

银行打印开户清单后才知晓此事,监事会协助公司核查后发现。

     关于以公司名义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事:黄国忠、王欣、陆晖均

表示,直至公司向其发函问询前,从未知晓也从未授权任何人以公司

名义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丁磊表示并不知晓也没有授权相关人员出具

商业承兑汇票一事,其也是2015年6月才知道此事;康婷表示其未安

排财务人员参与且不知晓相关人员以公司名义购买以及出具商业承

兑汇票一事。2015年6月,因半年报需要该账户对账单并销户,在了

解该账户相关情况中,听说该账户开具过商业承兑汇票;李珍珍表示,

其不知晓相关人员以公司名义购买了商业承兑汇票。直到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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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得知相关人员以公司名义购买了商业承兑汇票。

     关于公司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采购合同》以及

在《验收合格报告》中加盖公章事项:上述相关人员在收到公司问询

函以及相关资料之前均不知晓公司签署过《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

《采购合同》,也均不知晓公司在《验收合格报告》中盖过公章。

     关于在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经办人“黄岳斌”,上

述人员均未曾向其提供过开户及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所需的相关证照

及印鉴。关于黄岳斌,除丁磊与李珍珍外,黄国忠、王欣、陆晖及康

婷均表示不认识此人。丁磊表示在2014年初认识一个叫“黄岳斌”的

人,此人说可以帮助公司融资,所以有过接触,但是没有深交,不知

道此人是否就是去银行开户的“黄岳斌”,而且其已经有一年没有见

过此人,也没有通过电话;李珍珍表示仅是认识黄岳斌。直到2014

年11月公司财务部到银行打印开户清单后才知晓此事,监事会协助公

司核查后发现,该事项并没有履行过相关审批程序。



     四、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针对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存在公司银行账户以及以公司名义

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等事项,经公司内部初步核查,时任高管在设立账

户及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均表示不知情,也未履行过相关程序,公司

财务也未收到过江苏永禄粮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公司认为,该账户

的设立(包括设立时向银行所提供的相关证照及印鉴)以及出具商业

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回复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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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立公司账户的授权经办人“黄岳斌”从未在公司任职过;《采购

合同》及《验收合格报告》中提及的事项公司均无人知晓;同时,公

司财务部于2014年10月23日打印了《已开立银行账户查询清单》时已

知晓该账户的存在,但未引起相关领导及部门的重视,导致后续出现

该账户购买并以公司名义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不良后果,有可能给公

司带来经济损失,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仍在对设立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账户、出具商业承

兑汇票、签署《采购合同》、《验收合格报告》等事项的合法性及真

实性进行进一步调查,上述事项是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不能确

定。后续如经公司查实或得到有权部门的确认,若有人冒充公司员工

并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虚构事实骗取商业承兑汇票,用骗取的

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质押担保,给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公司

将保留对事件实际责任人的法律诉讼权,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

司也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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