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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水文化: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15-12-03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 2015--124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11 月 25 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山西

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

【2015】1934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就涉及公司与深圳

市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达瑞”)签署《<和解

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的相关事项要求公

司进行核实并披露。现将公司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1、公司及黄国忠是否签订上述《补充协议》,上述《补充协议》

相关签字盖章是否真实。

     回复:公司以通讯方式获悉《补充协议》后,即向时任高级管理

人员发函书面问询,得到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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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面回函后,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周五)发布公告(详见公司

《关于收到<律师函>的公告》)。

     2015 年 11 月 21 日(周六),公司以邮件方式收到时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黄国忠发来的《关于涉及深圳达瑞进出口贸易公司相关事项

的问询函的复函》,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董事会发来的《关于涉及深圳市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和解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签订背景:2014 年 4 月 3 日,本

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达瑞进出口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达瑞”)三方为尽快解决历史遗留之债务问

题,经友好协商,共同签署《和解协议书》。

     同时,为了解决山水文化的债务,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公司时

任的董事长,本人向董事会提出融资方案,并计划 4 月 30 日前召开

董事会讨论该议案。

     但以上议案除了需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以外还需要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因此无法在 4 月 30 日前按约定偿还深圳达瑞的债务。

     综合以上因素,为了缓解公司压力,本人及山水文化、深圳达瑞

又拟定了一份《<和解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将还款日期延长至 5 月

20 日。

     协议经本人签字后,由公司行政部门盖章后寄至时任深圳达瑞法

务负责人雷英荣处,待对方签字盖章后,再寄回山水文化(本人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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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化工作期间,从未保管过山水文化的印章,也没有对雷英荣做出

将深圳达瑞签字盖章后的《补充协议》寄至本人的后续安排,时至今

日,本人手上也没有此份三方都签字盖章完整了的《补充协议》)。

因本人当时急需处理各类债务以及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等各项工作,无

法跟进后续事宜,特要求公司行政部门进行跟进合同签字后续工作。

     行政部门因何没有进行公章登记以及因何没有跟踪合同签订后

需事宜,本人尚不清楚。”



     因上述邮件回复的内容未写明签订《补充协议》的具体情况,公

司无法了解签订《补充协议》的详细过程及相关经手人,因此于2015

年11月23日(周一)向黄国忠发出《对<关于涉及深圳市达瑞进出口

贸易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复函>的问询函》,就签订《补充协

议》期间上市公司公章指定由谁保管;《补充协议》签置时由谁安排

公司行政部门加盖公司公章,是否履行了盖章程序;由谁对深圳达瑞

签字盖章后的《补充协议》进行后续安排,如何安排;黄国忠本人当

时具体指定谁负责跟进《补充协议》后续事宜再次进行了问询。

     2015 年 11 月 24 日(周二),公司邮件方式收到黄国忠针对公

司上述问询函的《复函》称:“1、黄国忠本人在任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期间,公司公章一直由公司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谭志珩负责保

管,可查询公安部门的印章领用登记手续及公司的印鉴交接登记簿;

2、《补充协议》经本人签字后,由公司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谭志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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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履行盖章程序并盖章;3、本人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后,即要

求公司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谭志珩负责具体安排后续工作,具体如何

安排黄国忠因工作繁忙无暇过问;4、因本人工作繁忙,本人要求公

司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谭志珩负责安排跟进《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

续工作,具体如何安排,本人未具体过问。”

     因黄国忠上述《复函》的内容涉及公司时任及现任副总经理谭志

珩,因此公司就《复函》的内容与谭志珩进行沟通,谭志珩表示会就

其了解的内容向公司进行书面说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周五),公司收到谭志珩邮件发来的《对

黄国忠就深圳达瑞<补充协议>问询之<复函>相关内容的声明》,主要

内容如下:

     谭志珩 2015 年 11 月 19 日就《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涉及深圳市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回

复了“本人对《问询函》所提及的补充协议事项不知晓”后,又获悉

公司原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国忠先生之《复函》中的主要内

容,其就黄国忠《复函》之相关内容特做以下几点声明:

     一、《复函》第 1 点称,黄国忠“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

公司公章一直由公司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谭志珩负责管理,可查询公

安部门的印章领用登记手续及公司的印章交接登记簿”。这点所述与

实际情况不符。

     实际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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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时公司经营班子里共有三名副总经理:阮永文、赵骏和本

人。公司从未召开会议对三名副总经理进行具体明确的分工,也从未

正式下文对三名副总经理进行具体明确的分工。所以,如果黄总坚持

其“公司分管行政的是副总经理谭志珩”的说法,须提供正式的会议

纪要和正式的分工文件。否则,“公司分管行政的是副总经理谭志珩”

的说法不能成立,与事实不符。

     2、按照黄国忠的安排,公司公章、法人名章、财务专用章是由

本人和当时总经办员工桂亚琴去办理的。公司公章、法人名章、财务

专用章从刻章中心领取后,本人立即将公章交给了黄国忠本人,把法

人名章、财务专用章交给了财务部副经理毕晓宏。按照相关法规,黄

国忠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公章的法定管理人。

本人按照黄国忠的指示,把代其领回的公章交给他,合法合规,合情

合理。如果黄总坚持其“公司公章一直由公司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谭

志珩负责管理”的说法,须提供有黄国忠和本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和有黄国忠、本人及监交人亲笔签字的印章交接书。否则,公司公

章的管理人为黄国忠本人。“公司公章一直由公司分管行政的副总经

理谭志珩负责管理”的说法不能成立,与事实不符。

     二、《复函》第 2 点称,《补充协议》经黄国忠签字后,“由公

司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谭志珩负责履行盖章程序并盖章”。 这点所

述与实际情况不符。

     实际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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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从未参与《补充协议》的谈判,也从未知晓《补充协议》的

签定,更从未“负责履行盖章程序并盖章”。本人是在 2015 年 11 月

19 日收到公司发来的《问询函》后才知道有此《补充协议》。如果

黄总坚持其“由公司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谭志珩负责履行盖章程序并

盖章”的说法,须提供本人于何时何地与何人一起对《补充协议》进

行盖章的直接证据及具体证人。否则,仅凭黄国忠的一面之词,就认

定是本人盖章的“由公司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谭志珩负责履行盖章程

序并盖章”的说法不能成立,与事实不符。

        三、《复函》第 3、4 点称,《补充协议》经黄国忠签字后,“即

要求公司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谭志珩负责具体安排后续工作,具体如

何安排本人因工作繁忙无暇过问”;“因本人工作繁忙,本人要求公

司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谭志珩负责安排跟进《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

续工作,具体如何安排,本人未具体过问”。这点所述与实际情况不

符。

       实际情况是:

       由本人前面一、二项声明可知,本人既不是公司分管行政的副总

经理,也不负责管理公章,更没有对《补充协议》“负责履行盖章程

序并盖章”。本人对《补充协议》的签定一无所知,所以根本不可能

“负责具体安排后续工作”及“负责安排跟进《补充协议》签字盖章

后续工作”。同时,黄国忠是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的经办人,无论

盖章情况如何,其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应该知道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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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补充协议》属公司重大事项,应该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

披露。而黄国忠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后,以“因工作繁忙”为由,

“无暇过问具体如何安排”的说法,令人难以信服,甚至让人感觉有

明显的掩盖意图和推诿行为。

     本人在山水文化公司任职,一直遵守依法依规,勤勉尽职的原则,

严格按相关法规认真履职。对那些违法违规的事情和行为,本人一直

反对和抵制。黄国忠《复函》的内容,事关本人的清白和对错。本人

在对黄国忠《复函》进行必要澄清和说明的同时,希望公司本着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对事情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还原

事实真相。本人会全力配合公司以及其他部门的相关调查。山水文化

公司近两年内控存在重大缺陷,出现真章失控,同时有可能存在假章

冒用的情况。建议公司对《补充协议》等所用公章的真假进行鉴定,

以确定《补充协议》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必要时向公

安机关报案,以查清是否还存在假章冒用、伪造公司公文、合同等违

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利益。对于捏造事实,诬人清白,

把责任推到本人身上的行为,本人保留通过公安司法途径解决的权

利。”



     公司认为,根据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国忠的两次回函,《补充

协议》中签字为其本人所签;2014 年公司公章曾出现管控隐患,因

此《补充协议》中签置日期是否为当时的日期,所盖公章是否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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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公章,目前尚不能完全确定,需取得《补充协议》的原件后进行

鉴定以明确责任人。目前,公司仍需进一步核查。



     2、上述《补充协议》签订时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未

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回复:上述《补充协议》签订时,时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

事会秘书等高管均不知情,公司也未履行过董事会决策程序,因此公

司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收到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通讯

方式发来《补充协议》之后进行的披露(详见公司发布的临 2015—

123 号公告)。



     3、上述《补充协议》是否对公司 2013 年及 2014 年披露的相

关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及其具体影响情况。

     回复:《补充协议》对公司 2013 年及 2014 年披露的相关财务

数据产生影响及其具体影响说明如下:

     关于对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产生的影响:

     2014 年 4 月 3 日,公司与黄国忠、深圳达瑞签订《和解协议书》。

     2014 年 4 月 12 日,公司披露《2013 年年度报告》,根据《和解

协议书》的约定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并披露,而《补充协议》

的签署时间显示为 2014 年 4 月 30 日,因此《补充协议》对公司 2013

年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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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产生的影响:

     201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14 年年度报告》,因此前并不

知晓《补充协议》的签署事宜,故公司根据《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及

其执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并披露。目前公司仍在对《补充协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同时公司已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请其根据核实情况以及最新进展发表专业意见,以综合判断《补充协

议》是否会影响公司 2014 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公司将及时进行相

关账务处理并进行信息披露。



     4、公司是否将履行上述《补充协议》,及其履行可能对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回复:获悉《补充协议》后,公司除协调有关方,查找《补充协

议》的原件和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补充协议》的经办人外,公司与深

圳达瑞进行了初步沟通,公司希望能继续履行 2014 年 4 月 3 日签署

的《和解协议书》。后续公司将与深圳达瑞继续进行友好协商,力争

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在进行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生产经营活动。



     5、目前,上述诉讼及和解事项等的具体进展情况。

     回复:关于本公司与深圳达瑞的债权债务以及诉讼事项,公司均

已根据事项进展情况陆续发布相关《诉讼公告》《诉讼进展公告》《关

于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的公告》等(详见公司发布的临 2010—0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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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2012—026 号、临 2012—035 号、临 2012—040 号、临 2012—041

号、临 2014—017 号、临 2014—035 号、临 2014—048 号、临 2014

—090 号公告)。

     关于公司与深圳达瑞的历史债务问题,公司获悉《补充协议》后,

已通过多种方式与深圳达瑞进行友好协商,希望能妥善处理该事项后

续事宜并将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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