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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水文化:诉讼进展公告2015-12-05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 2015--125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

         (2015)晋民终字第 182 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认为三晋大厦在借款时有充足的抵押物做担保,故在处

         理此案件时,对公司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未计提预计负

         债。



     近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原天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收到山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晋民终

字第 182 号。

     因三晋大厦借款合同(本金2200万元)纠纷一案,中国信达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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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起诉太原

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太原

三晋大厦。2014年7月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

书(2013)并民初字第381号,后本公司针对该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下达的民

事判决书(2015)晋民终字第182号,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4 年 6 月 25 日,信达资产太原办事处从原债权人中国银行并

州支行受让了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的 2200 万元债权及相应利

息。

       其后,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责任。

       2012 年 11 月 19 日,信达资产向本公司发出《关于尽快履行还

款义务的函》。

       后信达资产起诉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本公司)、太原三晋大厦。2014年7月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

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3)并民初字第381号, 判决:“太

原三晋大厦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借款

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3558.09万元(计算至2013年8月20日止),并支

付2013年8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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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

连带责任;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相关规定加倍支

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

为三晋大厦在借款时有充足的抵押物做担保,故在处理此案件时,对

公司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二、本次法院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认为三晋大厦当时向银行借款时有充足的抵押物做担保且

三晋大厦经营正常,公司未对此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本着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拟申请再审。后续公司

将按照规定,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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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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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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