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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水文化: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有关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1-19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有关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
                      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1 月 8 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山水文化”)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问询函(上证

 公函【2016】0051 号)后,公司转发给我们。问询函要求公司独立

 董事审慎对山水文化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事项逐项发表有针对性的

 意见。

     经山水文化股东大会批准,我们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成为该公司

 独立董事。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公告称,2007 年和 2010 年曾分别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

付账款转为营业外收入,并进行过披露。请公司补充披露 2007 年、

2010 年核销应付账款时,本次拟核销的 1486 笔应付账款的状态,是

否超过诉讼时效、无法支付。如是,请明确当时未进行核销是否符合

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如否,请逐笔明确变为超过诉讼时效、无

法支付状态的具体时点。

    关于此问题,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2007 年 、2010 年核销应付账款时,本次拟核销的 1486 笔应付账

款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支付。当时公司未进行资产清查,也未履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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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审核程序,因此,2007 年、2010 年未进行核销符合会计准则和公司

会计制度。



    二、请公司对《问询函(二)》的问题三进行明确、有针对性的回

复,并补充披露:(1)逐笔列出每笔应付账款“确实无法支付”的原

因;(2)明确表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是否是认定“确实无法支付”

的依据;(3)逐笔列出每笔应付账款“确实无法支付”出现的时点,

及应当予以核销的时点。

    我们认为:

    (1)本次核销 1486 笔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确实无法支付”的原

 因是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2)公司本次核销,“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是“确实无法支付”

 的主要依据。

     (3)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对本次核销的 1486 笔应付款项再次进行

 了逐笔核实,并与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公司与会计师就上述债务

 “确实无法支付”的原因、出现时点的认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

 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决定 2015 年度不再进行上述债务账务核销,

 待公司进一步核实“确实无法支付”的原因、出现时点及应当予以核

 销的时点,并与律师、会计师沟通一致后,再重新履行核销审核等相

 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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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公告称,2015 年 6 月,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梳理,经

核查发现有 1486 笔应付账款属于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因时间久远、

债务金额较小、具体经办人员变动、债权人无法联络等原因,导致确

实无法支付,同时债权人也一直未向公司催讨,债务账龄均超过五年

以上,已过诉讼时效,通过董事会审议进行核销处理。请公司补充披

露:(1)公司回复中提到的核销 1486 笔应付账款的上述原因的发生

时点是否为 2015 年;(2)公司为何选择 2015 年对上述应付账款予

以核销,而不选择在其他年度进行核销的原因和依据;(3)请结合公

司 2014 年和 2015 前三季报的净利润分别为-1091 万元和-1422 万元,

说明公司选择在 2015 年底核销 1486 笔应付账款的主要目的是否为规

避“两连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根据我们的了解,我们认为:

    (1)在 2015 年之前,公司本次核销的 1486 笔应付款项“确实

无法支付”的原因已经存在,只是公司在 2015 年才进行了资产清查

及核销审核程序。

    (2)公司没有在其他年度进行核销上述应付款项的原因是:之

前公司未进行过资产清查,也没有履行相关核销审核程序;公司本次

选择 2015 年进行核销的原因是:2015 年 6 月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要求公司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并咨询法律机构意见后进行的。

    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对 1486 笔应付款项再次逐笔核查, 并与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谨慎考虑后,决定 2015 年度不再对上述 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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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应付款项进行账务核销,对上述债务“确实无法支付”出现的原因、

时点及应当予以核销的时点进一步仔细核查,待逐笔核查清楚,重新

履行核销审核相关程序后,再进行账务核销处理。

    (3)公司选择 2015 年核销上述应付款项并非出于规避“两连亏”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目前,公司拟再次逐笔核实上述 1486 笔债务“确实无法支付”

出现的原因、时点及应当予以核销的时点,为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已决定 2015 年不再进行账务核销。

    2015 年对 1486 笔应付款项不进行核销,对 2015 年的损益不产

生影响。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在 2015 年不对

1486 笔应付款项进行核销。

    特此说明。




                    张世田         杨洪武          王    斌
独立董事签字: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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