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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山水:涉及仲裁结果公告2016-08-26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6--075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达《裁

         决书》[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864 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一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裁决本公司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 4000 万

         元并支付截至 2016 年 6 月 8 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

         7,507,590.41 元、支付自 2016 年 6 月 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的借款利息 542,465.76 元;裁决本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律师

         费人民币 1,113,000.00 元、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

         4,976.00 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账载对景华

         借款本金余额为 40,000,000.00 元,欠息 7,724,612.50 元。

         按照《裁决书》,公司还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11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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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 4,976.00 元,可能影响公司本

         期利润。



     2016 年 8 月 25 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本公司” )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达

的《裁决书》[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864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次仲裁基本情况

     申请人:景华

     第一被申请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黄国忠

     第三被申请人:丁磊

     申请人提起仲裁时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借款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2、请求裁决本案申请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该债权费用及

本案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广西钲德宇胜、韦立移承担;

     3、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广西钲德宇胜、韦

立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该案 2016 年 6 月 8 日庭审中,申请人当庭撤回对广西钲德宇

胜及韦立移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当庭准予。同时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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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确认仲裁请求申请书》,其最终变更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 4,000 万

元及支付截至 2016 年 6 月 8 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 7,507,590.41 元;

并支付自 2016 年 6 月 9 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的借款利息;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人

民币 1,113,000.00 元)、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含其他费用人民

币 4,976.00 元)、公告费、邮寄费、申请执行费等各项为实现本债权

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利

息及各项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仲裁相关事由

     2014 年 7 月 10 日,公司与景华先生签订《借款协议》。景华先

生同意向公司出借资金 6000 万元,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补充流

动资金等用途。本次借款的年利率为 9.9%,借款期限为 365 天。该

笔借款由公司股东黄国忠先生持有广西钲德宇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作为本次借款的连带责任质押担保;同时,黄国忠先生及丁

磊先生共同且连带向景华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 2014 年

7 月底,公司累计收到景华先生人民币 4000 万元。之后公司对相关

内容进行了披露。

     2015 年初,景华先生向公司提出解除该借款合同,并按合同约

定承担违约金。公司与其进行沟通,希望能按照《借款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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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归还其借款事宜,未达成一致。

     2015 年 6 月,景华先生以《景华先生与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

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钲德宇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国忠先生、丁磊

先生、韦立移先生之合作协议书》所引起的争议为由,向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15 年 9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

发的《DB20151001 号借款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5)中国贸仲京

字第 034005 号后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发布的

临 2015—087 号公告)。

     三、裁决情况

     仲裁庭依据该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作出如下裁决:

     (一)第一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 4000 万元并支

付截至 2016 年 6 月 8 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 7,507,590.41 元、支付自

2016 年 6 月 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的借款利息 542,465.76 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113,000.00

元、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 4,976.00 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第(一)、(二)

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437,616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

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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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仲裁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各被申请人应于本裁

决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完毕,各被申请人逾期履行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加倍支

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账载对景华借款本金余额为

40,000,000.00 元,欠息 7,724,612.50 元。

     按照《裁决书》,公司还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113,000.00 元、

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 4,976.00 元,可能影响公司本期利润。

     公司仍希望与景华先生友好协商,努力筹措资金,妥善解决公司

向其借款的相关事宜。

     五、其他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六、风险提示

     公司历史遗留债务较大,诉讼案件较多,资产处于抵押、查封、

轮候查封状态。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仍为自有房屋租赁。尽管公司努力

寻求各种途径以解决历史遗留债务问题并提高持续经营能力,但公司

基本面仍未得到有效改善。

     因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

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

值,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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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

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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