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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山水: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6-09-21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6--080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收市,通过大宗交易,吴太交、周晓艳、

         赵明贤、林宁耀合计受买本公司 10,000,000 股股份,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 4.939592%;

      2016 年 9 月 20 日,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签署《一

         致行动人协议》;

      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四人承诺:吴太交及其一致

         行动人与山水文化、山水文化的主要股东黄国忠、钟安升及

         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山水文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利益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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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 25 日,因申请执行人陈钟民与被执行人丁磊、黄

 国忠、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 2070

 号之一(详见公司 2016 年 7 月 26 日发布的临 2016—067 号、068

 号公告)。

     2016 年 8 月 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深中法执字

第 2070—5 号,将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山水文

化 18,107,160 股股份划转至自然人陈钟民名下(详见公司 2016 年 8

月 11 日发布的临 2016—070 号公告)。

     2016 年 9 月 1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大宗

交易通知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 2070 号之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将委托国信证券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以大宗交易方式强制卖出被

执行人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水文化(证券代

码 600234、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18,107,160 股(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被划转至自然人陈钟民名下)。(详见公司 2016 年 8 月 11 日

发布的临 2016—076 号公告)。



     2016 年 9 月 20 日下午,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山水文化”)获悉:截至 2016 年 9 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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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收市,通过大宗交易,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合计受买

本公司 10,000,0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939592%;其中,

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各持有本公司 2,500,000 股股份,

分别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234898%。

     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四人承诺:吴太交及其一致行

动人与山水文化、山水文化的主要股东黄国忠、钟安升及其一致行动

人以及山水文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



     二、相关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2016 年 9 月 20 日,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四人签订

《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署人:甲方周

晓艳、乙方赵明贤、丙方林宁耀、丁方吴太交。甲方、乙方、丙方、

丁方单独地称为“一方”,合称“各方”。《协议》主要内容是:

     “鉴于:

A.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

        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流通股本为

        20,244.588 万股;

B.    甲、乙、丙、丁方均对公司有投资意向,并已分别买受公司被

      司法强制卖出的 2,500,000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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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 为 分 别 持 有 公司 1.234898% 股 份的 股 东 , 合 计 持有 公 司

      1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39592%;

C.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各

      方拟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重大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

D.    甲、乙、丙、丁各方均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就有关

      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

      甲、乙、丙、丁方均保持意思表示充分一致,并委托丁方代为

      行使作为标的股份所有者享有的相关股东权利;

E.    本协议是以书面形式对甲、乙、丙、丁各方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的确认。并且各方同意今后按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在充

      分沟通及协商的基础上,按丁方的意志共同行使各方在公司的

      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经营权。

因此,各方制定协议如下:

1.    一致行动

1.1    各方均同意,各方从持有公司的股份开始,一直及将会继续充

       分沟通积极协商,保证在一切关乎公司的重大事宜上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达至一致行动的目的。

1.2    各方承诺在其作为公司的股东期间(无论持股数量多少),确

       保其(包括其代理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1.3    各方均同意,以充分沟通及协商为基础,在公司的所有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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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上甲方、乙方及丙方与丁方一直保持意思表示一致,丁方所

       作之意思表示可以视同甲方、乙方及丙方之真实意思表示。

1.4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乙方及丙方全权委托丁方行使按

       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甲方、乙方及丙方在公司所享有的股东

       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代表甲方、乙方及丙方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并作为甲方、乙方及丙方授权代表就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章程修改、对外投资、与其他方的合资及合作、选举和

       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监事、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与公

       司经营相关的一切事项(统称为“经营事项”)作出决定,以

       及代表甲方、乙方、丙方签署为完成经营事项而需要签署的相

       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1.5    丁方按照本协议 1.3、1.4 条的约定,代表甲方、乙方及丙方

       行使相关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视同甲方、

       乙方及丙方亲自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甲方、乙方及丙

       方产生合法的约束力。甲方、乙方及丙方不得以丁方对上述经

       营事项的处理未体现甲方、乙方及丙方之意思表示为由提出异

       议。

1.6    丁方应遵循事前与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沟通的原则,善意勤勉

       地处理公司的所有重大事宜,且不得故意损害甲方、乙方、丙

       方及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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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2.1    本协议自各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2.2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转让并过户至丁方或丁方指定

       的第三方名下之日,本协议将持续有效,除非及直至:

       (a)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b)   其中一方没有直接及间接于公司上拥有任何权益;

       (c)   公司解散。

2.3    即使本协议届满或提前终止,也不影响本协议遭受违反时受损

       害的一方,对在本协议届满或终止前出现的受到损害或损失提

       出赔偿的权利,也不应诠释为放弃该权利或具有放弃该权利的

       效力。

2.4     上述变更或解除协议的行为均不得损害各方在公司中的合法

       权益。”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目前,吴太交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受买本公司

10,000,0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939592%,后续其将继续通

过大宗交易增持本公司股份达 5%。在对本公司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5%

时,吴太交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披露《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并说明持本公司股份达 5%后,是否在未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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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述事项,公司将积极督促并配合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谨慎判断,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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