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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山水: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2-03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公告编号:2016-102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12 月 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太原市迎泽大街 108 号三晋国际饭店锦绣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5,068,92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2.1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游念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董事刘国强先生、董事陈健生先生因公务原
            因未能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庄礼伟先生、独立董事彭娟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

            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2 人,监事何永磊先生、监事张阳女士因工作原因

            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处置三晋大厦债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5,068,920           100.00               0           0.00            0              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公司拟处置三
1                                 12,124,875          100.00          0           0.00         0           0.00
         晋大厦债权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议案,已
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伟律师、王恩顺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确认: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