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山水: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协议转让参股公司三晋大厦40.08%股权之独立意见2017-01-25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协议转让参股公司三晋大厦 40.08%股权之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
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先收悉公司提供的资料,并审阅了《关于拟协
议转让公司持有的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40.08%的股权的议案》的
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股权转让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经我们独立董事
事前书面认可;三晋大厦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与交易对
方仙居园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出于谨慎性原则,此次股权转让事项
公司视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董事,公司董事无
需回避表决;本次公司拟协议转让持有的三晋大厦 40.08%的股权的
程序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分别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三
晋大厦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和上海申威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上述
交易事项客观、公允、合理,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情况。
(四)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协议转让持有的三晋大厦
40.08%的股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王丽珠 彭 娟 庄礼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